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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國際創業投資基金」已有觸法之嫌 刊載者:林重謨委員 刊載日期:2002/05/09

案由:本院林委員重謨針對以陳履安及其長子陳宇廷為號

召的「富裕國際創業投資基金」,連續舉辦多場連鎖招商

募資說明會,準備在台灣集資五十億元,計劃募集五萬個

投資人,每人投資十萬元,共同赴大陸投資,富裕的主力

成員還包括前政務委員楊世緘、前國科會副主委薛香川等

人,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請即答覆。

說明:

一、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

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

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以借款、收受

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

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而依據兩

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亦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

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大陸地

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

二、由上可之,陳履安及其長子陳宇廷為號召的「富裕國

際創業投資基金」,連續舉辦多場連鎖招商募資說明會,

準備在台灣集資五十億元,已有觸法之嫌。

三、是故,本席就下列問題,請相關單位儘速答覆:

1.就陳履安及其長子陳宇廷,已連續舉辦多場連鎖招商募

資說明會,政府有事先主動監控嗎?

2.陳履安等人計劃「吸金」五十億元西進大陸,調查局調

查結果如何?

3.陳履安父子違反銀行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情節嚴

重,政府是否該儘速將兩父子移送法辦?

4.政府相關單位是否應立即向社會大眾宣導,不要投資陳

氏父子違法吸金集團?

四、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請即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