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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惡意淘空者以及金融監理失當之責任 刊載者:林重謨委員 刊載日期:2002/11/15

案由:本院林委員重謨針對財政部認為金融重建基金一千

四百億元規模未來一定不夠用,將以延長金融業營業稅為

籌措財源之思考方向,以擴大基金規模。然銀行經營不善

卻由國庫加以紓困,早已遭人詬病,因而出現的「金融業

薪資傳奇,經營愈差領得愈多」、「管它呆帳有多少,待

遇福利一樣好」之怪現象,更讓在政府為了對金融業紓困

而採取減稅措施或成立金融重建基金來解決問題金融機構

之際,顯得格外諷刺。是故,本席建請財政部,除應檢討

公民營機構不合理之待遇福利措施外,尤其更應從財政部

轉投資之公營機構起帶頭示範作用。同時,由於財政部金

融監理效率之不彰,顯然無法確保在引用這套模式解決決

金融問題時,可以防止新的問題金融機構再度孳生。因

此,如何追究惡意淘空者以及金融監理失當之責任,並切

實執行,才是首要之課題。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說明:

一、 財政部認為金融重建基金一千四百億元規模未

來一定不夠用,將以延長金融業營業稅為籌措財源之思考

方向,以擴大基金規模。然銀行經營不善卻由國庫加以紓

困,早已遭人詬病,因而出現的「金融業薪資傳奇,經營

愈差領得愈多」、「管它呆帳有多少,待遇福利一樣好」

之怪現象,更讓在政府為了對金融業紓困而採取減稅措施

或成立金融重建基金來解決問題金融機構之際,顯得格外

諷刺。

二、 各公民營金融機構都幾乎利用本身所掌握之金

融資源,給予所屬員工不少存款及放款之優惠措施,同

時,高額薪資及績效獎金的發放依然不減等等,可見一

斑。例如: 各公民營銀行員工儲蓄存款之優惠利率,近

十多年以來均未隨同利率之調降而降低,一直按年利率一

三%計息,顯然違反財政部(五七)台財錢第○六○五七

號函規定調整之原則,隨同放款最高利率標準提高或降

低。財政部明知各公民營銀行大部份均有違反上開規定之

情事,卻又不聞不問,是否有失職責?

三、全國各公民營金融機構所支付之行員優惠存款利息,

每年約有多少?除此之外,各公民營銀行對於行員提撥儲

金存款、行員退休金存款以及行員貸款等之計息,亦均有

不合理之優惠情事,而其所增加之成本,是否轉嫁由全國

的消費者負擔?

四、經濟不景氣,雖然部分銀行不斷在人事開銷上「減

肥」,結果減少者多半是基層員工,高層主管每月仍坐領

可觀高薪。民營銀行董事長月薪動輒三、四十萬元,除了

本俸外,還有特支費或公關費,加上銀行提供官舍、水電

費用,若董事長不懂得「節制」,銀行每月支給董事長的

費用即達四、五十萬元,這還不包括常務董監事在內。除

了老民營銀行高層薪水高得嚇人,新銀行高階經理人薪資

及經營紅利亦普遍優厚,儘管近一、兩年來新銀行獲利狀

況並不理想,薪資並沒有明顯下調。而去年更發生因大幅

虧損二十多億元而被監管的台開信託,被存保監管小組發

現,被「拯救」者所支領薪水竟比自己還高,這些不合理

現象,難道財政部都不管?

五、是故,本席建請財政部,除應檢討公民營機構不合理

之待遇福利措施外,尤其更應從財政部轉投資之公營機構

起帶頭示範作用。同時,由於財政部金融監理效率之不

彰,顯然無法確保在引用這套模式解決決金融問題時,可

以防止新的問題金融機構再度孳生。因此,如何追究惡意

淘空者以及金融監理失當之責任,並切實執行,才是首要

之課題。

六、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