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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銀行案.財政部有處分怠忽職守的人員嗎? 刊載者:林重謨委員 刊載日期:2002/11/15

案由:本院林委員重謨有鑒於中興銀行一案,一直到媒體

披露,事態更加擴大,擠兌風暴有蔓延之勢時,財政部才

指定存保公司監管該行,但這時已經嚴重影響國家社會之

金融秩序,財政部處置明顯有疏失,但卻不見財政部有處

分怠忽職守的人員,本席認為,如果當初財政部果斷一

點,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儘速決定採取直接賠付,或在公開

招標失敗一次後,決定直接賠付,或許現在也不必花到

六、七百億元,是故,金融監理單位怠於執行,以致坐令

金融問題事態擴大,難辭失職之責。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

質詢。

說明:

一、 依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政府監管及接管中

興銀行兩年多以來資料顯示,中興銀行在民國八十九年十

二月逾期放款為新台幣五百一十五億元,銀行淨值為正廿

七億元。

二、 調查報告並指出,中興銀行在民國九十年十月

底,逾期放款增為七百五十一億元,淨值負一百二十一億

元,到了今年五月,逾期放款高達八百一十八億元,淨值

更達到負二百廿四億元。如今,財政部及中央存保公司三

度公開拍賣中興銀行,願意支付給承接機構最高補貼金額

之底價已高達六一九億元,惟仍無法出售脫手。

三、 糾正文更指出,中興銀行的案子,一直到媒體

披露,事態更加擴大,擠兌風暴有蔓延之勢時,財政部才

指定存保公司監管該行,但這時已經嚴重影響國家社會之

金融秩序,財政部處置明顯有疏失。財政部有處分怠忽職

守的人員嗎?誰該負最大責任?

四、本席認為,如果當初財政部果斷一點,依據相關法令

規定儘速決定採取直接賠付,或在公開招標失敗一次後,

決定直接賠付,或許現在也不必花到六、七百億元,是

故,金融監理單位怠於執行,以致坐令金融問題事態擴

大,難辭失職之責,但至今並無人為此負責,如何向國人

交代?倘若金融監理重大失當之情事,仍然無須負責,難

保歷史不會一再重演,故相關單位及人員均宜負責。

五、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