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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財政部擬取消對企業未分配盈餘 加徵10%營所稅 刊載者:林重謨委員 刊載日期:2002/11/18

書面質詢稿

主旨:本院林委員重謨針對財政部擬向行政院財改會提議

取消對企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賦稅署擬將營業所得稅由25%提高到30%乙案,爰此向

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行政院是否支持財政部的提議?行政院財改會對財政

部所提意見又為何?

二、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若同

時要將營所稅提高到百分之三十,應訂定資本範圍,以鼓

勵努力拼台灣經濟的本國中小企業,否則就只是挖東牆補

西牆,讓原本營運困難的中小企業雪上加霜。而使得獲利

充足,或一些大企業,甚至到大陸去投資的企業賺更多的

錢。

三、若要取消應設立條件。對用在台灣所貸的錢到大陸投

資的大企業等,甚至應該相對提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到

百分之三十五到四十五不等。以此來彌補稅收短缺差距。

四、台灣欠營所稅限制出境的人每月有一千二百件,提高

營所稅將讓欠稅人更多,對台灣經濟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