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財政部擬取消對企業未分配盈餘 加徵10%營所稅
刊載者:林重謨委員
刊載日期:2002/11/18
書面質詢稿
主旨:本院林委員重謨針對財政部擬向行政院財改會提議
取消對企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賦稅署擬將營業所得稅由25%提高到30%乙案,爰此向
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行政院是否支持財政部的提議?行政院財改會對財政
部所提意見又為何?
二、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若同
時要將營所稅提高到百分之三十,應訂定資本範圍,以鼓
勵努力拼台灣經濟的本國中小企業,否則就只是挖東牆補
西牆,讓原本營運困難的中小企業雪上加霜。而使得獲利
充足,或一些大企業,甚至到大陸去投資的企業賺更多的
錢。
三、若要取消應設立條件。對用在台灣所貸的錢到大陸投
資的大企業等,甚至應該相對提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到
百分之三十五到四十五不等。以此來彌補稅收短缺差距。
四、台灣欠營所稅限制出境的人每月有一千二百件,提高
營所稅將讓欠稅人更多,對台灣經濟無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