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抨擊政府監理農漁會信用部失職 刊載者:林重謨委員 刊載日期:2002/12/06

案由:本院林委員重謨有鑒於民國八十八年元月二十二日

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案生效後,凡經依法核准收受存款(包

含郵政儲金)或受託經理具保本保息之代為確定用途信託

資金之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郵匯局、信託投資公司、外

國銀行在華分行、信用合作社、設置信用部之農會與漁

會、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均應參加存

款保險,但同法第十九條早已賦予存保公司有「終止要

保」的權利,該條文規定:「要保機構,違反法令、保險

契約或經營不健全之業務,經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提出警

告,並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公告終止其要保資格,並

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要保機構並應將終止要保資格之事

實,分別通知其存款人。」換言之,一旦因經營不健全的

情形嚴重,且未在限期內改正者,存保公司即可公告終止

要保,讓該經營不善的信用部,因未加入存保,使存款大

眾不敢再存錢,進而倒閉。但長期以來,若干農漁會信用

部經營不善問題日益嚴重,為何存保公司有此尚方寶劍卻

不用?存保公司的金檢報告難道都沒發現弊端?還是財政

部失職沒處理?本席認為,放著「終止要保」的尚方寶劍

不用,無異是縱容農漁會信用部經營者肆無忌憚地掏空農

漁會資產,再讓全民買單,相關單位難辭其咎!政府不能

因怕引起「系統性風險」,而沉溺於「銀行、農漁會信用

部都不能倒」的迷思,進而不敢公佈逾放情形,在「投鼠

忌器」的情況下,一再地遲延金融改革的腳步。職是之

故,唯有加強「金融資訊透明化」,教育人民對金融機構

應有風險意識,才能藉由市場機制淘汰經營不善的金融機

構,健全金融市場。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請即答

覆。

說明:

一、民國八十八年元月二十二日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案生效

後,凡經依法核准收受存款(包含郵政儲金)或受託經理

具保本保息之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之金融機構(包括銀

行、郵匯局、信託投資公司、外國銀行在華分行、信用合

作社、設置信用部之農會與漁會、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

定之金融機構 )均應參加存款保險,但同法第十九條早

已賦予存保公司有「終止要保」的權利,該條文規定:

「要保機構,違反法令、保險契約或經營不健全之業務,

經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提出警告,並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

應公告終止其要保資格,並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要保機構

並應將終止要保資格之事實,分別通知其存款人。」換言

之,一旦因經營不健全的情形嚴重,且未在限期內改正

者,存保公司即可公告終止要保,讓該經營不善的信用

部,因未加入存保,使存款大眾不敢再存錢,進而倒閉。

二、但長期以來,若干農漁會信用部經營不善問題日益嚴

重,為何存保公司有此尚方寶劍卻不用?存保公司的金檢

報告難道都沒發現弊端?還是財政部失職沒處理?

三、本席認為,放著「終止要保」的尚方寶劍不用,無異

是縱容農漁會信用部經營者肆無忌憚地掏空農漁會資產,

再讓全民買單,相關單位難辭其咎!政府不能因怕引起

「系統性風險」,而沉溺於「銀行、農漁會信用部都不能

倒」的迷思,進而不敢公佈逾放情形,在「投鼠忌器」的

情況下,一再地遲延金融改革的腳步。職是之故,唯有加

強「金融資訊透明化」,教育人民對金融機構應有風險意

識,才能藉由市場機制淘汰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健全金

融市場。

四、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請即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