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林委員重謨有鑒於民國八十八年元月二十二日
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案生效後,凡經依法核准收受存款(包
含郵政儲金)或受託經理具保本保息之代為確定用途信託
資金之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郵匯局、信託投資公司、外
國銀行在華分行、信用合作社、設置信用部之農會與漁
會、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均應參加存
款保險,但同法第十九條早已賦予存保公司有「終止要
保」的權利,該條文規定:「要保機構,違反法令、保險
契約或經營不健全之業務,經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提出警
告,並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公告終止其要保資格,並
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要保機構並應將終止要保資格之事
實,分別通知其存款人。」換言之,一旦因經營不健全的
情形嚴重,且未在限期內改正者,存保公司即可公告終止
要保,讓該經營不善的信用部,因未加入存保,使存款大
眾不敢再存錢,進而倒閉。但長期以來,若干農漁會信用
部經營不善問題日益嚴重,為何存保公司有此尚方寶劍卻
不用?存保公司的金檢報告難道都沒發現弊端?還是財政
部失職沒處理?本席認為,放著「終止要保」的尚方寶劍
不用,無異是縱容農漁會信用部經營者肆無忌憚地掏空農
漁會資產,再讓全民買單,相關單位難辭其咎!政府不能
因怕引起「系統性風險」,而沉溺於「銀行、農漁會信用
部都不能倒」的迷思,進而不敢公佈逾放情形,在「投鼠
忌器」的情況下,一再地遲延金融改革的腳步。職是之
故,唯有加強「金融資訊透明化」,教育人民對金融機構
應有風險意識,才能藉由市場機制淘汰經營不善的金融機
構,健全金融市場。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請即答
覆。
說明:
一、民國八十八年元月二十二日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案生效
後,凡經依法核准收受存款(包含郵政儲金)或受託經理
具保本保息之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之金融機構(包括銀
行、郵匯局、信託投資公司、外國銀行在華分行、信用合
作社、設置信用部之農會與漁會、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
定之金融機構 )均應參加存款保險,但同法第十九條早
已賦予存保公司有「終止要保」的權利,該條文規定:
「要保機構,違反法令、保險契約或經營不健全之業務,
經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提出警告,並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
應公告終止其要保資格,並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要保機構
並應將終止要保資格之事實,分別通知其存款人。」換言
之,一旦因經營不健全的情形嚴重,且未在限期內改正
者,存保公司即可公告終止要保,讓該經營不善的信用
部,因未加入存保,使存款大眾不敢再存錢,進而倒閉。
二、但長期以來,若干農漁會信用部經營不善問題日益嚴
重,為何存保公司有此尚方寶劍卻不用?存保公司的金檢
報告難道都沒發現弊端?還是財政部失職沒處理?
三、本席認為,放著「終止要保」的尚方寶劍不用,無異
是縱容農漁會信用部經營者肆無忌憚地掏空農漁會資產,
再讓全民買單,相關單位難辭其咎!政府不能因怕引起
「系統性風險」,而沉溺於「銀行、農漁會信用部都不能
倒」的迷思,進而不敢公佈逾放情形,在「投鼠忌器」的
情況下,一再地遲延金融改革的腳步。職是之故,唯有加
強「金融資訊透明化」,教育人民對金融機構應有風險意
識,才能藉由市場機制淘汰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健全金
融市場。
四、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請即答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