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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重建基金收購不良債權可能違憲! 刊載者:林重謨委員 刊載日期:2002/11/11

本院林委員重謨,有鑒於財政部表示金融重建基金收購不

良債權優先考量銀行聯貸案,這種大筆貸款再搭配以債入

股介入企業重整,其中需要配合修改公司法,使銀行或金

融機構以債作股接收企業時,可以比照銀行法強制接管措

施,不須經原先董事會同意,就其公平性問題及可能違憲

疑慮,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請即答覆。

說明:

一、RTC修正條例擴大RTC適用對象,同時打算購買金融機

構的NPL,若造成銀行惡意增加壞帳及不願轉銷呆帳的道

德風險,財政部將如何因應?

二、收購不良債權之「標的種類及價格」,均由重建基金

委員會全權決定。草案雖規定委員會應選聘專家、學者組

成評價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但該等意見僅具諮詢性質,並

無拘束力,委員會更無須徵詢被收購者的意見,這樣一來

收購順序、時程與價格將產生選擇的公平性問題。應如何

避免利益輸送,請財政部提出說明。

三、草案說明強調,重建基金「定位為金融機構不良債權

之最後收購者,故收購價格應以偏低之價格為之」。在銀

行出售不良債權回收率多低於三成的狀況下,加上個別銀

行處理價格差異極大,要如何決定「公平市價」?

四、關於特別股的入股,草案規定金融機構資本適足率低

於8%,且未於財政部規定期限內完成現金增資者,重建基

金得以特別股方式入股,經委員會之決議,得不經金融機

構股東會決議,逕為合併或為概括讓與之處分,將使重建

基金擁有相當廣泛的權力,而金融機構的財產權則處於十

分不確定的狀態,以大法官第488號解釋的標準觀察,可

能有違憲的嫌疑,請行政院就此提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