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林委員重謨有鑒於中央信託局應加強授信品質與債權
保障,並注意風險控管!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請即
答覆。
說明:
一、該局於網站公布因授信案件移涉不法圖利情事,前
理事主席等四人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遭台北地檢署起訴與
授信案涉及撥款圖利情事,台北分局前經理於九十一年四
月三十日遭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
權三年。顯示該局貸放流程、授權貸放額度、甚至審定核
貸金額方式都有待改進。
二、該局歷年銀行部門逾放款、放款總額及逾放比率列示
如下:
單
位:新台幣萬元
年度 逾期放款 放款總額 逾催款總額
逾放比率
八十七 二七、七0四 一七、二二三、二六九
五九五、0六五 三.四六%
八十八 六九、一四九 一九、0四一、0四七
七九九、三八八 四.二0%
八十八下及八十九 一一八、二三五 二0、七三
0、七三九 九七六、三二八 四.七一%
九十 九三、三九五 一九、三九二、二00
一、三七六、一五五 七.一0%
九十一 二、六四四 一八、六三二、五七一
一、四0七、九三八 七.五六%
九十二 九六、一三四 二0、0二八、五九九
一、0三四、一0六 五.一六%
?九十年度逾放比率七.一0%,較八十八下半年及八
十九年度四.七一%增加幅度達五0%以上,九十一年度
截至九月底逾放比率七.五六%;逾放金額一三七億六、
一五五萬元,較八十八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增加三九億
九、八二七萬元。
?營業稅法第十一條修正調降金融業營業稅率從五%降至
二%,金融業須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四年內,就其經營
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百分之三之相當金額,依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
?該局九十年度原預期降低逾放比至三.五%,與實際逾
放比率七.一%相差甚遠。以審計部九十年度審核通知事
項顯示,扣除政府機關暨公營事業放款,則逾放比率高達
一一.八三%較八十九年十二月增加四.五一%。
三、綜上,該局逾放金額與逾放比率,並未因降低營業稅
率,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期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
帳而降低逾放比率或減少逾催款總額,反呈現日增現象,
更顯示該局授信業務品質應加強檢討改進,使本年度預期
降低逾放比至五.一六%目標宜積極達成,並設法再改善
放款品質及債權保障。
四、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請即答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