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林委員重謨有鑒於「金融重建基金」將會削弱市場制
約機能,政府應加強監理責任及金融機構資訊之透明化。
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請即答覆。
說明:
一、財政部金融監理顯然效率不彰,如何向全民保證在引
用這套模式解決決金融問題時,可以防止新的問題金融機
構再度孳生?而為了達成金融改革「二五八」目標,將來
擴大基金規模後,政府如何有效利用公共資金協助金融機
構降低逾放?
二、為了加強金融重建基金機制運作的效率及透明度,財
政部是否有相關的配套措施?政府在處理逾放的同時,對
企業重整的政策方案為何?
三、金融重建基金開始運作後,政府部門信誓旦旦保證存
款的保障,會不會使存款人相信其存款在這個「金融重建
基金」的保護傘下,可以高枕無憂,而可能忽略了金融重
建基金的保障仍有額度及期間的限制,並非無限期且無限
金額?
四、由於銀行業者與存款人都相信他們受官方『安全網』
的保護,使得公開揭露對市場制約之功效有限,也同時可
能降低存款人自經營不善的銀行抽取資金之動機。換言
之,台灣之金融體系在市場制約機制被大幅削弱的環境
下,監理機關對於市場監理的責任更有加強之必要,政府
將如何加強金融機構資訊之透明化,使符合國際化及自由
化,並有助於監理金融的穩定?
五、本席認為,官方類似的宣示卻可能大幅削弱社會大眾
對金融機構產生市場制約的動因,及引發道德風險之危
機。而透過資訊有效的公開揭露可以促使市場制約力量的
發揮,並進而激勵銀行審慎經營,而有助於金融的穩定。
惟若市場參與者相信他們受官方『安全網』的保護,則公
開揭露對市場制約之功效是有限的,也同時可能降低存款
人自經營不善的銀行抽取資金之動機。因此,台灣之金融
體系在市場制約機制被大幅削弱的環境下,監理機關對於
市場監理的責任應有加強之必要,而為加強金融機構資訊
之透明化,使符合國際化及自由化之前提,並有助於監理
金融的穩定,建議財政部及中央銀行等金融監理機關應全
面檢討適用金融機構之會計處理準則,並建置公開揭露金
融市場經營與風險之資訊制度。
六、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請即答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