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打擊金融犯罪,必須務實可行
刊載者:林重謨委員
刊載日期:2003/04/01
案由:本院林委員重謨有鑒於修法打擊金融犯罪,必須兼
顧務實可行!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請即答覆。
說明:
一、行政院已通過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等七種法律的修正
草案,在適用對象方面,修正草案涵蓋銀行、信託投資公
司、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保險公
司及上市、上櫃公司,為何未包括農會或漁會信用部?
二、修正草案雖有提高刑責,卻未就犯罪構成要件的疑義
加以釐清,以掏空資產案為例,最常見的情形是上市公司
向其董監事、大股東以高價買入土地或以低價售出未上
市、未上櫃股票,遂行利益輸送,實務上最感困擾,也最
為關鍵問題在於如何認定土地及股票的價值?鑑價公司的
土地價格鑑定報告應否採信?股價究應以淨值或推估的承
銷價為準?股東會對系爭買賣的追認,能否讓公司負責人
免責?這些涉及犯罪所得的認定,應該要加以釐清。在不
具體明確的情形下,執行成效是否會大打折扣?
三、關於沒收及追償的規定,立意雖善,但行政及司法機
關有無具體的措施以防範被告脫產?
四、本席認為,農會或漁會信用部逾放比率在各類金融機
構中高居首位者,卻遺漏在規範範圍之外,行政院應在農
業金融法草案中加以補正。其次,以掏空資產案為例,最
常見的情形是上市公司向其董監事、大股東以高價買入土
地或以低價售出未上市、未上櫃股票,遂行利益輸送。而
實務上最感困擾,也最為關鍵問題在於如何認定土地及股
票的價值?鑑價公司的土地價格鑑定報告應否採信?股價
究應以淨值或推估的承銷價為準?股東會對系爭買賣的追
認,能否讓公司負責人免責?這些涉及犯罪所得的認定,
應該要加以釐清。再者,若不明文防範被告移轉財產,以
今日犯罪者脫產手法之靈活,所謂追償,可能也難有具體
成效。
五、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請即答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