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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打擊金融犯罪,必須務實可行 刊載者:林重謨委員 刊載日期:2003/04/01

案由:本院林委員重謨有鑒於修法打擊金融犯罪,必須兼

顧務實可行!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請即答覆。

說明:

一、行政院已通過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等七種法律的修正

草案,在適用對象方面,修正草案涵蓋銀行、信託投資公

司、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保險公

司及上市、上櫃公司,為何未包括農會或漁會信用部?

二、修正草案雖有提高刑責,卻未就犯罪構成要件的疑義

加以釐清,以掏空資產案為例,最常見的情形是上市公司

向其董監事、大股東以高價買入土地或以低價售出未上

市、未上櫃股票,遂行利益輸送,實務上最感困擾,也最

為關鍵問題在於如何認定土地及股票的價值?鑑價公司的

土地價格鑑定報告應否採信?股價究應以淨值或推估的承

銷價為準?股東會對系爭買賣的追認,能否讓公司負責人

免責?這些涉及犯罪所得的認定,應該要加以釐清。在不

具體明確的情形下,執行成效是否會大打折扣?

三、關於沒收及追償的規定,立意雖善,但行政及司法機

關有無具體的措施以防範被告脫產?

四、本席認為,農會或漁會信用部逾放比率在各類金融機

構中高居首位者,卻遺漏在規範範圍之外,行政院應在農

業金融法草案中加以補正。其次,以掏空資產案為例,最

常見的情形是上市公司向其董監事、大股東以高價買入土

地或以低價售出未上市、未上櫃股票,遂行利益輸送。而

實務上最感困擾,也最為關鍵問題在於如何認定土地及股

票的價值?鑑價公司的土地價格鑑定報告應否採信?股價

究應以淨值或推估的承銷價為準?股東會對系爭買賣的追

認,能否讓公司負責人免責?這些涉及犯罪所得的認定,

應該要加以釐清。再者,若不明文防範被告移轉財產,以

今日犯罪者脫產手法之靈活,所謂追償,可能也難有具體

成效。

五、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請即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