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林委員重謨有鑒於政府於民國八十八年修正存
款保險條例,將彈性加保改為強制加保,本是希望將此保
障存款人權益的制度,推廣為全面化,以保障全國存款大
眾。然而,為避免投保金融機構因加入存保就以為有存保
公司負責理賠就胡作非為,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九條亦規
定:「要保機構,違反法令、保險契約或經營不健全之業
務,經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提出警告,並限期改正而未改正
者,應公告終止其要保資格,並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要保
機構並應將終止要保資格之事實,分別通知其存款人。」
明文賦予存保公司有「終止要保」的權利,換言之,一旦
因經營不健全的情形嚴重,且未在限期內改正者,存保公
司即可公告終止要保,讓該經營不善的信用部,因未加入
存保,使存款大眾不敢再存錢,進而倒閉。是故,惟有破
除「銀行不倒」迷思,落實存保制度中「終止要保」之機
制,才能使政府保障全國存款人權益的美意不會遭惡用!
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請即答覆。
說明:
一、基層金融機構逾放如此嚴重,存保公司提出警告,或
公告終止其要保資格有幾家?是存保公司的金檢報告都沒
發現弊端?還是存保公司失職沒處理?財政部該如何追究
相關責任?存保公司總經理是否該下台負責?這些資料為
何屢次質詢,都未見書面回覆?
二、農漁會分級管理制度在去年十二月取消後,逾放比超
過百分之二十五的農漁會信用部有幾家?財政部可否公佈
最糟的前十名農漁會信用部並限期改善,否則將責令存保
公司對其終止要保,藉由存款大眾的不去存錢,讓其自然
被金融市場淘汰?
三、本席認為,存保制度可使存戶不需擔心存款的安全,
確有其存在的價值,然而正如其他種類的保險機制,存保
制度亦有「道德風險」的問題,因為銀行加入存保後,事
業風險導致的存戶損失,將由存保公司承擔償付,若是損
失過大,存保基金不敷使用時,在政府怕引起系統性危機
的考量下,亦多半會成立類似金融重建基金的機制來善
後,如此一來,等於是轉移銀行全部的經營風險損失,讓
全民來買單,銀行在無須承擔經營風險的情形下,當然會
肆無忌憚,反使原先保險欲防範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提高。
是故,惟有破除「銀行不倒」迷思,落實存保制度中「終
止要保」之機制,才能使政府保障全國存款人權益的美意
不會遭惡用!
四、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請即答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