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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重大金融弊案速審速結 刊載者:林重謨委員 刊載日期:2003/10/30

案由:本院林委員重謨有鑒於陳總統在今年元旦談話中表

示,要推動金融改革,就必須落實重大金融弊案速審速

結。但根據監察院針對101件重大金融弊案的調查顯示,

「無故耽延達三個月以上」與「逾辦案期限」的案件,所

佔比率竟皆高達近20%。監察院認為長期拖延案件恐引爆

重大經濟危機,因此決議糾正法務部與財政部。特向行政

院提出緊急質詢,請即答覆。

說明:

一、糾正財政部的案文指出:金融犯罪涉及的違法樣態,

隨著金融科技創新,手法不斷推陳出新,財政部卻一直未

有計畫建立完整的「金融犯罪資料庫」,將歷來弊案「類

型化」,急需改進。另外,根據標準普爾公司去年的市調

顯示,全球財務資訊最不透明的31家公司中,台灣就佔了

26家,而金融弊案常見的舞弊手法,多半是透過偽造會計

紀錄,因此財政部應該加強資訊揭露機制,讓公司財政資

訊更加透明化。

二、再者,我國家族企業盛行,董事多為家族成員充任,

造成所有權與經營權重疊,董事會監督功能蕩然無存,使

大股東有機會掏空資產,財政部未能加強主動查核,使內

部集體舞弊成為金融弊案的溫床。

三、針對監察院的上述糾正,財政部如何改進?特向行政

院提出緊急質詢,請即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