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重大金融弊案速審速結
刊載者:林重謨委員
刊載日期:2003/10/30
案由:本院林委員重謨有鑒於陳總統在今年元旦談話中表
示,要推動金融改革,就必須落實重大金融弊案速審速
結。但根據監察院針對101件重大金融弊案的調查顯示,
「無故耽延達三個月以上」與「逾辦案期限」的案件,所
佔比率竟皆高達近20%。監察院認為長期拖延案件恐引爆
重大經濟危機,因此決議糾正法務部與財政部。特向行政
院提出緊急質詢,請即答覆。
說明:
一、糾正財政部的案文指出:金融犯罪涉及的違法樣態,
隨著金融科技創新,手法不斷推陳出新,財政部卻一直未
有計畫建立完整的「金融犯罪資料庫」,將歷來弊案「類
型化」,急需改進。另外,根據標準普爾公司去年的市調
顯示,全球財務資訊最不透明的31家公司中,台灣就佔了
26家,而金融弊案常見的舞弊手法,多半是透過偽造會計
紀錄,因此財政部應該加強資訊揭露機制,讓公司財政資
訊更加透明化。
二、再者,我國家族企業盛行,董事多為家族成員充任,
造成所有權與經營權重疊,董事會監督功能蕩然無存,使
大股東有機會掏空資產,財政部未能加強主動查核,使內
部集體舞弊成為金融弊案的溫床。
三、針對監察院的上述糾正,財政部如何改進?特向行政
院提出緊急質詢,請即答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