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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總統與軍火商共餐,違反利益迴避 刊載者:林惠官委員 刊載日期:2003/11/19

本院林委員惠官,針對陳水扁總統過境美國期間,在『國

際人權聯盟』頒發人權獎之晚宴上與軍火商拉鮑同桌共

宴,引發高度爭議之事。本席以為身為國家最高領導人及

三軍統帥的陳水扁總統,與我國有軍事採購關係的軍火公

司共宴且接受廠商招待,不但不顧利益迴避,更是直接違

反行政程序法的規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我國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公務人員在

行政程序中,是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

序外的接觸。我國在民國九十二年向美商聯合防衛公司採

購海軍兩棲登陸車五十四輛,計五十八億六千多萬元,目

前尚在履約中,預計民國九十四年底才完成交貨。此外,

報載近年來美商聯合防衛公司更為高達數百億的軍事採購

案頻向政府關說,就正在交易中及未來可能交易的廠商,

為程序外的接觸,已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七條的規

定,作為一個總統不但無法做到以身作則,反而進一步帶

頭違法。

二、本席要求行政院應立即向陳水扁總統說明總統帶頭違

法之嚴重性,並請阿扁公開向國人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