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應立刻對招標程序不符常態提出說明
刊載者:林惠官委員
刊載日期:2003/11/19
本院林委員惠官,針對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交通部所謂
「第三次公告」出售中華電信13億股票乙事,其中自公告
招標至決標僅十個營業日,不符招標程序常態,令人懷疑
有內神外鬼之嫌,本席強烈要求交通部立刻對此作出說
明,以保障全民福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交通部所謂「第三次公告」出售
中華電信13億股票,單一投標單位為6.5億股,每股最低
投標價格不得低於新台幣49.1元,然而,這次釋股公告日
期與前次釋股期間相隔半年,且釋股數量為前次釋股的
2.36倍,因此從時間點與金額規模上來看,本次釋股與前
兩次釋股的招標程序顯然非屬同案,應視為另一單獨釋股
案,始符合常情。
二、這樣龐大的釋股規模,公告期間為十二月六日,領標
期間自十日至十六日,十七日決標,自公告到決標扣除例
假日作業期間僅十個營業日,根本違反招標常態,其他有
意競標者如何這樣短暫期間進行評估並籌措大筆資金參與
投標,本次釋股交通部以洽定特定財團方式量身訂做下,
由富邦及國泰兩兄弟組成聯盟聯手標得,聯盟成員更包括
富邦所投資的台灣大哥大,得標總金額達653.9億元,引
起社會一陣譁然。兩大集團八家公司迅速經董事會決議作
成高達653.9億元的投資案,以50.3元同一價格順利得
標,本席強烈質疑其中有內神外鬼之嫌,本席要求交通部
必須公開向國人說明,以解除民眾疑慮,同時若有違法失
職情勢,應立即依法嚴辦失職官員,以為法制,並保障全
民之福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