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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會應在第一時間讓消費大眾得知消費警訊 刊載者:林惠官委員 刊載日期:2003/11/13

本院林委員惠官,針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對消費者

發布消費警訊之功能不彰,主張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應落實在第一時間便與相關單位結合宣傳,確實讓消費大

眾得以知道消費警訊,同時亦應提供消費者救濟途徑等相

關資訊,以保障消費大眾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

詢。

說明:

一、有鑑於新糖主義於11月11日無預警的停業,而行政院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在11月12日發布「新糖主義」業者無預

警停業的消費資訊,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並無同時

告知消費大眾救濟管道。當消費警訊只是提出警訊,並未

同時提出救濟管道讓消費大眾了解,消費者只能擔心自己

的身命財產將有受損的危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

該在第一時間就要提供民眾循求諮詢及救濟的途徑,以維

護消費者之權益。

二、據本席所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截至今日為

止,所發布的消費警訊皆功能不彰,未能達成其發布之目

的,本席以為基於保障消費大眾權益之事茲事體大,行政

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立即作全面檢討,包括政策面的調

整(如強化消費資訊之暢通)及監督面的落實(如平日便

應多加抽查、監督業者之營運及商品狀況),以保障消費

大眾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