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會應在第一時間讓消費大眾得知消費警訊
刊載者:林惠官委員
刊載日期:2003/11/13
本院林委員惠官,針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對消費者
發布消費警訊之功能不彰,主張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應落實在第一時間便與相關單位結合宣傳,確實讓消費大
眾得以知道消費警訊,同時亦應提供消費者救濟途徑等相
關資訊,以保障消費大眾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
詢。
說明:
一、有鑑於新糖主義於11月11日無預警的停業,而行政院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在11月12日發布「新糖主義」業者無預
警停業的消費資訊,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並無同時
告知消費大眾救濟管道。當消費警訊只是提出警訊,並未
同時提出救濟管道讓消費大眾了解,消費者只能擔心自己
的身命財產將有受損的危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
該在第一時間就要提供民眾循求諮詢及救濟的途徑,以維
護消費者之權益。
二、據本席所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截至今日為
止,所發布的消費警訊皆功能不彰,未能達成其發布之目
的,本席以為基於保障消費大眾權益之事茲事體大,行政
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立即作全面檢討,包括政策面的調
整(如強化消費資訊之暢通)及監督面的落實(如平日便
應多加抽查、監督業者之營運及商品狀況),以保障消費
大眾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