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國民年金的目的為何?是要整合目前紛亂的社會保險
制度,還是僅補充現有老年經濟安全保障的不足?或是先
補充不足再進行整合?政府應該要有明確的政策方向,考
量社會正義和財務負擔,而不是用短期的政策欺騙社會,
形成『兌現政見』的錯覺。
根據內政部的報告,似乎國民年金法只是為了補充現行制
度的不足,針對三百八十四萬未納入任何保險的國民(二
三O萬家庭主婦、一一O萬農民、十九萬雇主、四萬學生)
提供老年經濟保障,那麼這個法:
壹、名實不符,誤導大眾!
根據聯合國ILO規定,老年經濟保障有三層,第一層是以
國家預算給付所有國民普及式津貼,因此,真正的國民年
金應該是排除富人後,涵蓋所有國民。目前年滿二十五
歲,未滿六十五歲的中壯年有1201萬人,『國民年金法』
僅針對384萬人,涵蓋率三十一%,根本不是ILO規定的第
一層老年保障體系,如果稱之為國民年金,既是欺騙社會
大眾,又是誤導國際(因為先進國家均有老年年金保險,
獨台灣付之闕如)!
貳、需要補貼吳淑珍保險費嗎?富人應全額繳交!
第一年保險費率計算
行政院版 國民黨版 沈富雄版
個人繳納 600元-【80%】 480元【60%】 0元
或616元
政府補助 定率補助【20%】
150元 定率補助【40%】
320元 定額補助
308元或410元
第一年給付金額
行政院版 國民黨版 沈富雄版
老年年金 7500元 10000元 3000元
不論是哪個版本,政府都需編列預算補助年金費用,三百
八十四
萬人中,有些是富人(例如吳淑珍女士),根本不需要國
家補貼費用,故應增列家戶年所得超過第五等份位(2001
年所得第一等份:27萬元,第二等份:52萬,第三等份:
74萬,第四等份:101萬,第五等份:178萬)之富人應全
額繳交年金費用。
否則富人既要國家補貼,而中等階級、經濟弱勢者不但要
負擔自己的保險費,若第二代尚在就學,可能也要負擔他
們的費用,『國民年金』無異是『窮人互助會』,完全喪
失國家保障經濟弱勢及所得重分配的意義!
參、政府補助要達四十%,全額補貼經濟弱勢者!
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
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之受非常災害
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故針對三百八十四
萬未納入社會安全網的國民,尤其是經濟弱勢者,若要他
們每個月從微薄收入中提撥部分作為年金保險費,實有相
當困難,政府應針對低收入戶者全額補貼費用。並按納保
者收入所得高低遞減補貼費用,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或勞保第二類職業工會最低投保薪資之政府補助額
(158400元*6.5%*40%=411元),如此才能改善『非
勞工』借由職業工會投保之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