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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惠官委員關於國民年金質詢意見 刊載者:林惠官委員 刊載日期:2003/05/07

實施國民年金的目的為何?是要整合目前紛亂的社會保險

制度,還是僅補充現有老年經濟安全保障的不足?或是先

補充不足再進行整合?政府應該要有明確的政策方向,考

量社會正義和財務負擔,而不是用短期的政策欺騙社會,

形成『兌現政見』的錯覺。

根據內政部的報告,似乎國民年金法只是為了補充現行制

度的不足,針對三百八十四萬未納入任何保險的國民(二

三O萬家庭主婦、一一O萬農民、十九萬雇主、四萬學生)

提供老年經濟保障,那麼這個法:

壹、名實不符,誤導大眾!

根據聯合國ILO規定,老年經濟保障有三層,第一層是以

國家預算給付所有國民普及式津貼,因此,真正的國民年

金應該是排除富人後,涵蓋所有國民。目前年滿二十五

歲,未滿六十五歲的中壯年有1201萬人,『國民年金法』

僅針對384萬人,涵蓋率三十一%,根本不是ILO規定的第

一層老年保障體系,如果稱之為國民年金,既是欺騙社會

大眾,又是誤導國際(因為先進國家均有老年年金保險,

獨台灣付之闕如)!

貳、需要補貼吳淑珍保險費嗎?富人應全額繳交!

第一年保險費率計算

行政院版 國民黨版 沈富雄版

個人繳納 600元-【80%】 480元【60%】 0元

或616元

政府補助 定率補助【20%】

150元 定率補助【40%】

320元 定額補助

308元或410元

第一年給付金額

行政院版 國民黨版 沈富雄版

老年年金 7500元 10000元 3000元

不論是哪個版本,政府都需編列預算補助年金費用,三百

八十四

萬人中,有些是富人(例如吳淑珍女士),根本不需要國

家補貼費用,故應增列家戶年所得超過第五等份位(2001

年所得第一等份:27萬元,第二等份:52萬,第三等份:

74萬,第四等份:101萬,第五等份:178萬)之富人應全

額繳交年金費用。

否則富人既要國家補貼,而中等階級、經濟弱勢者不但要

負擔自己的保險費,若第二代尚在就學,可能也要負擔他

們的費用,『國民年金』無異是『窮人互助會』,完全喪

失國家保障經濟弱勢及所得重分配的意義!

參、政府補助要達四十%,全額補貼經濟弱勢者!

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

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之受非常災害

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故針對三百八十四

萬未納入社會安全網的國民,尤其是經濟弱勢者,若要他

們每個月從微薄收入中提撥部分作為年金保險費,實有相

當困難,政府應針對低收入戶者全額補貼費用。並按納保

者收入所得高低遞減補貼費用,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或勞保第二類職業工會最低投保薪資之政府補助額

(158400元*6.5%*40%=411元),如此才能改善『非

勞工』借由職業工會投保之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