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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法第三十二條應將生育給付由三十提高到六十天 刊載者:林惠官委員 刊載日期:2003/12/22

針對勞工保險法第三十二條將生育給付由三十提高到六十

天的修正,惠官深表贊同。

當初就是因為民國八十四年3月健保開辦,所以就把勞工

的分娩費減少,這是不對的!

惠官認為應該健保歸健保,勞保歸勞保,健保的目的在國

人健康的保健,勞保的目的在保障勞工,勞工是社會上弱

勢的一群,勞保是勞工自己的錢,今天勞工生孩子,體力

很需,沒辦法賺錢,他拿自己的錢出來渡過這對沒辦法賺

錢的日子有什麼不對?

今天,這條條文修正通過之後,勞保局只需要多支出九

億,就可以幫助更多的勞工朋友,同時也可以因應國內人

口嚴重老化的情形,還可以鼓勵國人生育,這九億對勞保

局來說並不多,但對有急用的勞工朋友、對國家未來的發

展,卻是非常重要的,這九億應該要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