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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食品檢驗業務宜交回衛生署辦理 刊載者:林惠官委員 刊載日期:2003/11/07

本院林惠官委員考量兩岸貿易頻繁,但大陸黑心食品之新

聞層出不窮,因此政府對大陸進口食品應嚴加管制、檢

驗,故基於專業及權責相符與否之考量,本席主張輸入食

品檢驗業務宜交回衛生署辦理,避免產生管理漏洞。

說明:

一、日前大陸製品已經衝斥在台灣的市面上,其中最令人

注意的就是衛生方面,不論是化妝品、香菸,還是食品,

大陸製品都令人聞之色變。如大陸總是爆發黑心商人利用

病死豬加工製作成臘肉、或者是豬肉鬆、甚至是豬肉月

餅,也曾爆發出在病死豬中加入雙氧水再售出,或拿病死

豬來煉製豬由,病死豬肉這只是大陸食品問題的冰山一

角!

二、今天,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輸入食品之衛生檢查係

由衛生署負責,惟因衛生署人力與食品衛生管理體系尚未

健全,爰於70年將進口食品衛生查驗工作委託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執行輸入食品衛生檢驗工作,衛生署於必要時,得

就市售之進口食品進行抽樣檢驗,該項制度沿用至今。然

而,標準檢驗局並非食品衛生主管機關,有關輸入食品應

檢驗何種項目,是否合乎食品衛生規範以及食品衛生管理

資訊是否完整,其專業程度當不如衛生署,且與該機關權

責不符。今天,如果標準鑑驗局因為專業能力不足,進而

使問題食品流入台灣,那不幸購買到該問題產品的國人該

怎麼辦?生病了,談求償?這樣是不對的,國民的健康絕

對大意不得,不是衛生署事前抽樣、事後呼籲不要買某某

產品就可以解決的,故輸入食品檢驗業務宜交回衛生署辦

理,避免產生管理漏洞。

基此.林惠官已提出法律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

法律修正草案.將輸入食品檢驗業務宜交回衛生署辦理,

避免產生管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