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食品檢驗業務宜交回衛生署辦理
刊載者:林惠官委員
刊載日期:2003/11/07
本院林惠官委員考量兩岸貿易頻繁,但大陸黑心食品之新
聞層出不窮,因此政府對大陸進口食品應嚴加管制、檢
驗,故基於專業及權責相符與否之考量,本席主張輸入食
品檢驗業務宜交回衛生署辦理,避免產生管理漏洞。
說明:
一、日前大陸製品已經衝斥在台灣的市面上,其中最令人
注意的就是衛生方面,不論是化妝品、香菸,還是食品,
大陸製品都令人聞之色變。如大陸總是爆發黑心商人利用
病死豬加工製作成臘肉、或者是豬肉鬆、甚至是豬肉月
餅,也曾爆發出在病死豬中加入雙氧水再售出,或拿病死
豬來煉製豬由,病死豬肉這只是大陸食品問題的冰山一
角!
二、今天,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輸入食品之衛生檢查係
由衛生署負責,惟因衛生署人力與食品衛生管理體系尚未
健全,爰於70年將進口食品衛生查驗工作委託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執行輸入食品衛生檢驗工作,衛生署於必要時,得
就市售之進口食品進行抽樣檢驗,該項制度沿用至今。然
而,標準檢驗局並非食品衛生主管機關,有關輸入食品應
檢驗何種項目,是否合乎食品衛生規範以及食品衛生管理
資訊是否完整,其專業程度當不如衛生署,且與該機關權
責不符。今天,如果標準鑑驗局因為專業能力不足,進而
使問題食品流入台灣,那不幸購買到該問題產品的國人該
怎麼辦?生病了,談求償?這樣是不對的,國民的健康絕
對大意不得,不是衛生署事前抽樣、事後呼籲不要買某某
產品就可以解決的,故輸入食品檢驗業務宜交回衛生署辦
理,避免產生管理漏洞。
基此.林惠官已提出法律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
法律修正草案.將輸入食品檢驗業務宜交回衛生署辦理,
避免產生管理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