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部長違法越權指揮
刊載者:林惠官委員
刊載日期:2003/10/14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
第 229 條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
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 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 憲兵隊長官。
三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
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
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
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9月28日,經媒體紕漏,余部長在業者的飯局叫來警官訓
示偵辦,雖滿足了余部長對朋友的熱心與權力慾,但卻傷
害了國家司法警察權的行使,也立下一個壞榜樣,余部長
就是對不起國人.
刑事案件偵查屬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的權
責,未具有司法警察權力者無權介入刑案偵辦工作。余部
長越權指揮這件事,對國家法制之傷害,比明眼人按摩事
件更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