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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部長違法越權指揮 刊載者:林惠官委員 刊載日期:2003/10/14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

第 229 條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

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 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 憲兵隊長官。

三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

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

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

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9月28日,經媒體紕漏,余部長在業者的飯局叫來警官訓

示偵辦,雖滿足了余部長對朋友的熱心與權力慾,但卻傷

害了國家司法警察權的行使,也立下一個壞榜樣,余部長

就是對不起國人.

刑事案件偵查屬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的權

責,未具有司法警察權力者無權介入刑案偵辦工作。余部

長越權指揮這件事,對國家法制之傷害,比明眼人按摩事

件更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