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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證劵、富邦銀行書面質詢 刊載者:秦慧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3/12/05

案由:本院秦委員慧珠,針對民眾投訴,有關富邦證劵、

富邦銀行因內部行員及控管發生重大過失,客戶的股票遭

盜賣、銀行存款被盜領高達一億二千萬,特此向行政院、

財政部、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證期會等相關單位提出質

詢,請主管單位確實督導富邦證劵、富邦銀行處理此案,

並給予行政處分,且要求不得再發生類此事件,以維護金

融秩序及投資人、存款戶安全。  

說明:

一、 有上百位投資人向本席投訴,富邦證劵於八十

六年四月起,僅憑不明人士之冒名電話,即由三位非受害

者委託之營業員,將上百名投資人共同集資開立的四個帳

戶所委託保管之股票全數盜賣光,甚至連存放於證劵公司

之客戶開戶資料也遺失,而富邦證券事後竟未將遺失之情

事即時告知受害人,完全未善盡保管及保密之責,身為主

管機關的財政部證期會也未盡監督之責,任富邦證券對於

受害者的投訴不予理採,而主管機關也未做任何處置。

二、 隨後被盜賣股票之金額存入富邦銀行帳戶,之

後該不明人士即謊稱被害人存摺遺失為由,自任保證人,

帶著偽刻之印章,在未帶四個開戶人身分證及委託書的情

形下,幫受害人申請補發存摺,當時其所使用之印章與受

害人原留印鑑所蓋之章,以肉眼即可分辨真偽,富邦銀行

行員竟予以補發成功,連同帳戶內原存款都遭此不明人士

提領一空,其金額高達一億兩千萬元。

三、 事件發生後富邦銀行對於行員重大疏失,不但

不加以處理,還推卸責任,受害人為了討回公道,經過六

年的訴訟,支付近三百萬的龐大訴訟費用,最後最高法院

於九十二年九月五日判決三審定讞,富邦銀行因查有重大

業務過失敗訴,須償還受害人含利息共約一億五千萬元,

然而富邦證券於富邦銀行敗訴後,竟主張當時受害人存在

富邦證券的股票係被盜賣,故意對富邦銀行拿出存放要理

賠客戶的專門帳戶,提出假扣押申請,企圖以另立訴訟,

讓受害人無法取回存款。。

四、 依據台灣高等法院於判決書中表示:按財政部

六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台財錢發第一六九七七號函規定:

「自然人提示身分證件,親自辦理掛失止付,免於登

報」,因此一般銀行辦理存摺掛失止付時,必須由本人親

自前往提示身分證件辦理,而富邦銀行承辦人顯然未依財

政部規定銀行相關存提作業常規辦理,顯有重大過失。此

案除顯示富邦證劵、富邦銀行內部控管出了漏洞,也顯示

出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證期會等相關單位督導不周,應

加以檢討。

五、 之前,台灣銀行爆發金融卡盜刷案,總經理遭

記過處分,分行經理一律調降為非主管業務,另對二百餘

名存款戶全額理賠;理律律師事務所發生職員監守自盜三

十億,理律立即決定賠償客戶八千萬美元損失,其餘再以

分期方式償還;合作金庫信用卡遭盜刷,合庫出面道歉

外,吸收所有盜刷損失;花旗銀行信用卡客戶資料外洩,

內部控管出現嚴重疏失,遭財政部金融局處分,停止發行

與受理新信用卡一個月,及網路客戶申請案與新種業務申

請案三個月,然而富邦證劵、富邦銀行內部控管發生重大

過失,經最高法院三審定讞,仍不願理賠,相較之下,情

形尤甚於前述各銀行、單位,但主管機關竟不聞不問,顯

有護短、放水之意。主管機關財政部金融局及證期會,應

立即嚴厲處分富邦銀行富邦證劵,善盡主管機關之責。

六、 因此,本席要求金融主管機關財政部、財政部

金融局及證期會等相關單位確實監督各銀行與證券公司,

加強內部控管機制,以杜絕金融弊案再次發生。至於本

案,財政部金融局及證期會督導不周應加以檢討,並切實

處份富邦證劵、富邦銀行,要求富邦證劵、富邦銀行嚴加

控管內部作業,以免類似的弊案再度發生。

七、 本席為此案召開說明會,邀請財政部金融局、

證期會列席,證期會派主任秘書參加,金融局不但拒不出

席,還迅速將此案告知富邦銀行,足見「官商掛勾」十分

嚴重,金融局既失職於前,又透露消息給富邦銀行於後,

更拒絕參加立法院委員所召開之說明會,顯然既失職又失

格,財政部應調查金融局局長及相關人員處理此案之行政

疏失。倘有涉及罰法之處,亦應另即送政風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