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秦委員慧珠,針對民眾投訴,有關富邦證劵、
富邦銀行因內部行員及控管發生重大過失,客戶的股票遭
盜賣、銀行存款被盜領高達一億二千萬,特此向行政院、
財政部、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證期會等相關單位提出質
詢,請主管單位確實督導富邦證劵、富邦銀行處理此案,
並給予行政處分,且要求不得再發生類此事件,以維護金
融秩序及投資人、存款戶安全。
說明:
一、 有上百位投資人向本席投訴,富邦證劵於八十
六年四月起,僅憑不明人士之冒名電話,即由三位非受害
者委託之營業員,將上百名投資人共同集資開立的四個帳
戶所委託保管之股票全數盜賣光,甚至連存放於證劵公司
之客戶開戶資料也遺失,而富邦證券事後竟未將遺失之情
事即時告知受害人,完全未善盡保管及保密之責,身為主
管機關的財政部證期會也未盡監督之責,任富邦證券對於
受害者的投訴不予理採,而主管機關也未做任何處置。
二、 隨後被盜賣股票之金額存入富邦銀行帳戶,之
後該不明人士即謊稱被害人存摺遺失為由,自任保證人,
帶著偽刻之印章,在未帶四個開戶人身分證及委託書的情
形下,幫受害人申請補發存摺,當時其所使用之印章與受
害人原留印鑑所蓋之章,以肉眼即可分辨真偽,富邦銀行
行員竟予以補發成功,連同帳戶內原存款都遭此不明人士
提領一空,其金額高達一億兩千萬元。
三、 事件發生後富邦銀行對於行員重大疏失,不但
不加以處理,還推卸責任,受害人為了討回公道,經過六
年的訴訟,支付近三百萬的龐大訴訟費用,最後最高法院
於九十二年九月五日判決三審定讞,富邦銀行因查有重大
業務過失敗訴,須償還受害人含利息共約一億五千萬元,
然而富邦證券於富邦銀行敗訴後,竟主張當時受害人存在
富邦證券的股票係被盜賣,故意對富邦銀行拿出存放要理
賠客戶的專門帳戶,提出假扣押申請,企圖以另立訴訟,
讓受害人無法取回存款。。
四、 依據台灣高等法院於判決書中表示:按財政部
六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台財錢發第一六九七七號函規定:
「自然人提示身分證件,親自辦理掛失止付,免於登
報」,因此一般銀行辦理存摺掛失止付時,必須由本人親
自前往提示身分證件辦理,而富邦銀行承辦人顯然未依財
政部規定銀行相關存提作業常規辦理,顯有重大過失。此
案除顯示富邦證劵、富邦銀行內部控管出了漏洞,也顯示
出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證期會等相關單位督導不周,應
加以檢討。
五、 之前,台灣銀行爆發金融卡盜刷案,總經理遭
記過處分,分行經理一律調降為非主管業務,另對二百餘
名存款戶全額理賠;理律律師事務所發生職員監守自盜三
十億,理律立即決定賠償客戶八千萬美元損失,其餘再以
分期方式償還;合作金庫信用卡遭盜刷,合庫出面道歉
外,吸收所有盜刷損失;花旗銀行信用卡客戶資料外洩,
內部控管出現嚴重疏失,遭財政部金融局處分,停止發行
與受理新信用卡一個月,及網路客戶申請案與新種業務申
請案三個月,然而富邦證劵、富邦銀行內部控管發生重大
過失,經最高法院三審定讞,仍不願理賠,相較之下,情
形尤甚於前述各銀行、單位,但主管機關竟不聞不問,顯
有護短、放水之意。主管機關財政部金融局及證期會,應
立即嚴厲處分富邦銀行富邦證劵,善盡主管機關之責。
六、 因此,本席要求金融主管機關財政部、財政部
金融局及證期會等相關單位確實監督各銀行與證券公司,
加強內部控管機制,以杜絕金融弊案再次發生。至於本
案,財政部金融局及證期會督導不周應加以檢討,並切實
處份富邦證劵、富邦銀行,要求富邦證劵、富邦銀行嚴加
控管內部作業,以免類似的弊案再度發生。
七、 本席為此案召開說明會,邀請財政部金融局、
證期會列席,證期會派主任秘書參加,金融局不但拒不出
席,還迅速將此案告知富邦銀行,足見「官商掛勾」十分
嚴重,金融局既失職於前,又透露消息給富邦銀行於後,
更拒絕參加立法院委員所召開之說明會,顯然既失職又失
格,財政部應調查金融局局長及相關人員處理此案之行政
疏失。倘有涉及罰法之處,亦應另即送政風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