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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觀光客宵禁 刊載者:高明見委員 刊載日期:2002/03/05

本院高委員明見,針對開放大陸人民來台觀光,陸委會日

前發布新聞稿表示絕無媒體報導晚間十一點「宵禁」一

事,然實際操作上確實存在宵禁情形。本席主張為強化兩

岸開展良性的對等互動,且考量開放觀光將有益於改善台

灣不景氣的經濟環境,是故應正視宵禁可能帶來的負面影

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陸委會表示依據「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

觀光活動業務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有關離團通報之規

定,旅客在旅行社既定行程中所列之自由活動時段,從事

購物、訪友等活動,視為行程內之安排,得免予通報;如

需脫離團體活動,就近購物或拜訪親友時,應由導遊填妥

申報書通報。

二、據本席辦公室向觀光局求證,晚間十一點之後並不列

入自由活動時間,在原則上不允許脫團活動的前提下,晚

間十一點之後若需外出得由導遊領隊陪同,如導遊領隊無

法陪同,無法以通報方式通融之。而陸委會主委蔡英文面

對媒體詢問時則表示,因考慮到旅行社工作人員在夜間十

一時以後必須休息,所以不安排行程,故無所謂宵禁問

題。然旅行社工作人員整日辛勞服務,夜間本應予其一定

的休息時間,俾能保持隔日的服務品質,在體恤旅行社工

作人員辛勞的前提下,又不予大陸觀光客彈性空間以通報

告知導遊的情形下外出,實質上是形同宵禁。

三、有鑑於兩岸交流日益頻繁的情勢,為使互動朝向良性

對等的方向,本席主張對大陸觀光客不應存有諸如「宵

禁」般不對等的歧視待遇。此舉不僅有損台灣所謂民主社

會之形象,予大陸觀光客不良觀感,有礙兩岸民間交流,

更不利於歷經921後台灣觀光事業重建之發展,因此本席

強烈呼籲陸委會應正視宵禁問題引發之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