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觀光客宵禁
刊載者:高明見委員
刊載日期:2002/03/05
本院高委員明見,針對開放大陸人民來台觀光,陸委會日
前發布新聞稿表示絕無媒體報導晚間十一點「宵禁」一
事,然實際操作上確實存在宵禁情形。本席主張為強化兩
岸開展良性的對等互動,且考量開放觀光將有益於改善台
灣不景氣的經濟環境,是故應正視宵禁可能帶來的負面影
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陸委會表示依據「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
觀光活動業務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有關離團通報之規
定,旅客在旅行社既定行程中所列之自由活動時段,從事
購物、訪友等活動,視為行程內之安排,得免予通報;如
需脫離團體活動,就近購物或拜訪親友時,應由導遊填妥
申報書通報。
二、據本席辦公室向觀光局求證,晚間十一點之後並不列
入自由活動時間,在原則上不允許脫團活動的前提下,晚
間十一點之後若需外出得由導遊領隊陪同,如導遊領隊無
法陪同,無法以通報方式通融之。而陸委會主委蔡英文面
對媒體詢問時則表示,因考慮到旅行社工作人員在夜間十
一時以後必須休息,所以不安排行程,故無所謂宵禁問
題。然旅行社工作人員整日辛勞服務,夜間本應予其一定
的休息時間,俾能保持隔日的服務品質,在體恤旅行社工
作人員辛勞的前提下,又不予大陸觀光客彈性空間以通報
告知導遊的情形下外出,實質上是形同宵禁。
三、有鑑於兩岸交流日益頻繁的情勢,為使互動朝向良性
對等的方向,本席主張對大陸觀光客不應存有諸如「宵
禁」般不對等的歧視待遇。此舉不僅有損台灣所謂民主社
會之形象,予大陸觀光客不良觀感,有礙兩岸民間交流,
更不利於歷經921後台灣觀光事業重建之發展,因此本席
強烈呼籲陸委會應正視宵禁問題引發之弊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