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中低收入老人、殘障申請補助
刊載者:張昌財委員
刊載日期:2002/05/13
本院張委員昌財、郭委員添財、沈委員智慧、秦委
員慧珠 等三十二人,有鑒於社會救助法中(九十一年為
例)一般低收入戶申請補助,加計直系親屬必須不動產在
二百六十萬元以下以及動產不超過五萬五千元;中低收入
老人、殘障申請補助,加計直系親屬必須不動產在六五0
萬元以下及動產不超過二00萬元。之現行法令規定門檻
太高,有許多不合理之處,由今年開始更改採嚴格審查,
許多不幸人家喪失補助資格;爰此,特提案建請內政部恢
復以往審查之標準,落實社會救助法之美意,照顧弱勢族
群的目的。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中低收入戶申請標準中一般低收入戶申請補助,必須
加計直系親屬。有許多高齡老人家並無兒子撫養,但必須
把出嫁的女兒所得列入計算,但女兒有家庭和子女要撫
養,很難照顧到自己的父母。另外雖然法律規定直系親屬
有互助撫養之義務,但也有許多情形是某方的惡意遺棄,
因此若強行把所有的案例都加計直系親屬的資產,而將其
資格取消,如此雖然能防止有人遊走法律漏洞,更會使得
真正需要幫助的人頓失所依,請行政單位在審查時能依據
申請者實際生活情形認定,再爰引此條。
二、對於不動產資產的審核方面:不能處分的共有土地、
都市計劃中規劃為道路的土地、持分所得、甚至已被查封
財產都得列入計算,十分不合理,要求內政部審查中低收
入戶之標準時,不能納入不可運用之不動產部分。
提案人:張昌財 郭添財 沈智慧 秦慧珠
連署人:高仲源 鄭金玲 林郁方 曹原彰 邱鏡淳
吳敦義 陳根德 林南生 饒穎奇 楊仁福 章仁香
陳 杰 何智輝 楊文欣 朱鳳芝 王昱婷 林炳坤
曾蔡美佐 蔡鈴蘭 許舒博 邱 彰 王淑慧 周錫瑋
羅世雄 劉政鴻 許淵國 劉松藩 章孝嚴 林德福
李嘉進 李全教 陳麗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