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替代役役期較常備兵役期長四至六個月......
刊載者:張昌財委員
刊載日期:2002/05/13
本院張委員昌財,有鑑於現行替代役役期較常備兵役期長
四至六個月,然「替代役實施條例」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
一日施行迄今已屆兩年,累計分發已逾一萬八千餘人,至
各服勤單位擔任輔助性工作,考量替代役之工作內容並未
必較常備兵役輕鬆且服役時間更長,工作壓力亦大,為使
替代役制度更臻完善公平,建請政府役政單位將替代役役
期縮減為較常備兵役期長二至六個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
詢。
說明:
一、本席最近接獲不少役男與即將退役老兵的陳情指出,
現行常備兵役期為一年十個月,常備兵體位服替代役者役
期增加四個月,確實過長,對於許多退伍後有進修計劃的
役男而言,若退伍後不能順利於九月入學進修,將會浪費
一年的等待時間,不論對於役男權利或是國家競爭力而
言,這都是一個不小的損失。政府役政單位在制訂法律的
同時,實應兼顧兵役的公平性與役男的需求,唯有如此,
我國的兵役制度才能更臻完善。
二、現行替代役別中除宗教因素需服較長之役期外,其餘
如社會治安類、社會服務類皆是服役兩年兩個月,如今替
代役制度已實施超過兩年,這兩年來顯示出替代役工作並
未較一般兵役來的輕鬆,其中又以矯正役、警察役、消防
役三者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基於義務公平性及兼顧不影
響國軍服常備役者之士氣與管理,及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
意願,將現行有關役期之規定,常備役體位服替代役之役
期較服常備兵役役期長四至六個月,縮短調整為二至六個
月,實屬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