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確實核對欠繳就業安定費之企業雇主名單即濫發催
刊載者:張昌財委員
刊載日期:2002/05/01
本院張委員昌財,針對行政院勞委會,未經確實核對欠
繳就業安定費之企業雇主名單,即濫發催繳通知,此舉不
僅浪費公帑更易引發民怨。爰此,建請行政院應儘速改
善,以免多生困擾,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說明:
一、根據新修正的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須繳納一定數額
之就業安定費,逾寬限期三十日滿仍未繳納者,至完納前
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
業安定費一倍為限。加徵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主管機關
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廢止其聘僱許可。勞委會基於避免
企業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都會主動發出催繳通知
單,要求限期繳納,其立意雖佳,卻仍經常發生已辦理退
保證金或已繳納就業安定費者,還會收到勞委會所發出的
催繳通知單情形。
二、據本席深入瞭解,勞委會只要催繳就業安定費時,就
會發生上述情形,綜此觀來政府部門內部作業速度及效率
如此不堪,實有必要痛加檢討改正,更何況現在政府的財
政吃緊,行政院又在推行「勤儉」運動,而勞委會卻不知
先行篩選欠繳名單之後,再寄催繳單,真是浪費公帑又擾
民,為社會大眾做了一個不良的示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