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高速公路未依指定車道繳費過站將處以罰鍰
刊載者:張昌財委員
刊載日期:2002/09/30
本院張委員昌財,針對交通部規定「行駛高速公路未
依指定車道繳費過站將處以新台幣三千元以上罰鍰」一
事,可能會導致更多的行車危險。且處以新台幣三千元罰
鍰,有違「比例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特向行政院
提出質詢。
說明:
一、對於行駛高速公路的車輛,未依指定車道繳費過站,
處以新台幣三千元罰鍰。雖然可能提昇國道沿線收費站區
的行車秩序,卻會造成走錯車道之駕駛人,因急於轉換車
道而導致更嚴重的危險。
二、綜觀交通法規之罰責,無照或使用偽變造牌照處罰三
千六至七千二,超速行駛僅罰鍰一千二至二千四,無意間
闖錯車道卻罰鍰三千至六千。走錯車道的鉅額罰款,嚴重
違反行政法之「比例原則」,其公平、合理性有待商確。
三、走錯車道論處三千元以上罰鍰,乃依據一概括條款處
罰民眾,與「法律保留原則」相牴觸。本席要求高速公路
局應恪遵行政原則,審慎斟酌該法令之可行性,以保障民
眾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