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張委員昌財,針對,乃違反契約之行為。且就其
歷史因素來看,最初退休金優惠利息的安排,是為了給予
收入相對菲薄的軍公教退休人員一個經濟上可保無虞的晚
年生活。而隨著時空轉變,新的退撫制度也已在八十五年
修正通過,取消了原先十八%的利息保證。政府如今卻全
盤否決這個時代下的產物,甚至指其非法,實抹煞了當初
保障軍公教人員的美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軍公教退休金優惠利息的成因,就其歷史乃是政府照
顧退休公務員生計的德政。當年公務員退休金僅數十萬
元,因此給予較優惠的存款利率以增加其收入。七0年代
以前,新台幣存款利率均維持在二位數字以上,尤其在二
次石油危機期間,央行為控制通貨膨脹,曾將一年期存款
利率拉高至一六%的水位,依此銀行牌告存款利率,退休
軍公教的優惠存款利率曾升高至二四%的行情。 到了七
0年代初期,隨著國內物價逐漸穩定,一年期存款利率已
調降至一二%的水位,也使優惠存款利率亦相對下跌至一
八%。爾後,行政院體恤退休人員的生計,乃在優惠存款
利率的計算公式中增列一項最低條款的但書,即以當時的
優惠存款利率一八%為基準,訂定優惠存款利率不得低於
一八%。然而隨著時空轉變,新的退撫制度已在八十五年
修正通過,取消了十八%的利息保證。
二、軍公教這項工作本來就是「經濟繁榮時獲益落後者,
而在經濟蕭條時相對安定者」。從上述歷史的角度來看可
知,早期軍公教的薪資確實普遍偏低,政府為保障這些投
入基礎教育工作的優秀人才,才訂定此一補貼方案。隨著
社會經濟的繁榮,也早已取消了十八%的利息保證。如今
政府如此趕盡殺絕,與大陸紅衛兵之「否認歷史,造反有
理」無異,讓早期受政府獎勵而投身於軍公教行列的人員
何其難堪,更影響其晚年的生活品質。
三、契約一經訂定就必須遵守,軍公教人員依照政府訂定
的辦法任職退休,就應該享有此項權益。此一等同契約之
行為,若說廢就廢,政府無疑犯了背信罪。本席建請政府
謹慎思考廢除優惠利息一案,不要讓人民有被騙上當之
感,否則連政府都不講誠信,人民豈有不胡作非為之理。
四、在追求均富社會的現代,取消軍公教退休金優惠利息
之際,政府更應考慮提升勞工退休金的利息水平。與其讓
軍公教人員跟著向下沈淪,不如讓勞工和他們一起向上提
升。本席建請行政院從歷史因素與國家整體發展角度,重
新審視此一優惠制度,在符合公平正義的前提下,莫剝奪
了軍公教人員的權益,造成社會均貧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