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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隊員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基法.. 刊載者:張昌財委員 刊載日期:2002/10/19

本院張委員昌財,針對清潔隊員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

一日起適用勞基法,但是各地鄉鎮公所目前在核算清潔隊

員月投保薪資時均不計清潔獎金、加班費,及夜點費等

「經常性給與」,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在勞基法中明訂包括

工資、薪水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所發給的獎金津

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都應納入勞工月投保薪

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行政院於八十七年宣布公務機構清潔隊員自民國八十

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基法,但是近來頻傳鄉鎮公所計算

清潔隊員月投保薪資時未依勞基法規定辦理,刻意排除計

算清潔獎金、加班費及夜點費。本席建請有關單位查明,

依規定給付清潔隊員,勿漠視勞工權益。

二、據部分鄉鎮市公所表示,公所是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中技術工友「本餉」、「專

業加給」兩項總額計算,這項標準是全國政府機構僱用清

潔隊員一致適用。而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清潔隊員才

開始依據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但是只限增列經常性給

與。

三、雖然勞基法的規定很清楚,勞工月投保薪資以勞工因

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止,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所發給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

性給與。如果收入不固定,以最近三個月平均收入為準。

可能是清潔隊員人數太多或者鄉鎮公所的財政不佳,多數

鄉鎮公均未計入「經常性給與」。

四、多數公所在計算清潔隊員月投保薪資時,固然聲稱依

照勞基法辦理,卻常曲解「經常性給與」的意義,刻意把

清潔獎金、加班費、夜點費排除,使得清潔隊員退休少拿

了一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