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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居民十年前住處遭自來水公司停水後搬家 刊載者:張昌財委員 刊載日期:2002/10/30

本院張委員昌財,針對桃園市居民十年前住處遭自來

水公司停水後搬家,日前其完成房屋整修並申請復水,水

公司桃園服務所表示,依照其營業章程,復水必須繳清舊

欠帳,該筆費用包含停水五年後拆表前四千多度的水費。

然本席質疑,停水後直至八十六年,該屋並無人居住,當

然不可能會有用水量﹔而且水公司既然已在八十一年十二

月停水,理應無水可用才對,即使民眾想申請復水,水公

司也只能對他在停水前的舊欠水費求償才對。水公司竟是

停水後五年才拆表,這是水公司「應作為而不作為」,顯

然有過失,而且停水後繼續供水,也該通知民眾繼續繳費

才對,但該民民眾從未接到通知,如今卻要負擔如此巨額

水費,嚴重侵害人民的權利,相當不公平,國營事業為獨

占事業,其特性更是以基礎建設為主,因此公平性尤其重

要,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原本住桃園市博愛路的民眾,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十

八日遭自水公司停水,旋即搬到龜山鄉中山街,最近博愛

路的房子完成整修,向水公司申請復水,但是水公司人員

卻表示,原住處水表直到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才拆表,

期間用了四千一百四十一度的水,因此該名住戶必須要繳

交六萬二千六百九十一元水費才能復水。

二、但是停水後直至八十六年,房子並無人居住,絕對不

會有這麼大的用水量,而且水公司既然已在八十一年十二

月對民眾停水,理應無水可用才對,即使民眾想申請復

水,水公司只能對他在停水前的舊欠水費求償才對。水公

司竟是停水後五年才拆表,顯然水公司「應作為而不作

為」,有過失,而且停水後繼續供水,也該通知民眾繼續

繳費才對啊,但從未接獲通知,如今卻要負擔如此巨額水

費,很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