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張委員昌財,針對內政部警政署取消「刑事案件犯罪
嫌疑人配戴頭套」,認為有嚴重侵害人權之虞。社會法治
發展至今,從早期梟首示眾到公開遊街,刑罰肩負著滿足
大眾「報復心理」的社會責任;但隨著文明演進,法制觀
念轉向「無罪推定」,除非判決有罪定讞,否則都該視為
無罪。再者,任何人都不能排除偵辦案件中有抓錯人的可
能,如果嫌犯身分已經曝光,最後卻證明無罪,名譽卻已
經毀損,難以回復。因此限制報導嫌犯身分,兼有理論與
實務的必要性,更不應該被輕率的簡化為「保護壞人」、
「縱容犯罪」。本席建請行政院從新檢視相關規定並擬定
一完整配套措施,以落實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維護
人權保障的最後防線。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內政部公開指出,社會治安這麼亂,讓犯罪行嫌疑人
配戴頭套是保護壞人人權﹔金光黨、性侵害等需要受害民
眾指認的案件也常陷入瓶頸,對治安產生負面影響,因此
內政部修改戴頭套的規定。回顧頭套措施的啟用緣由,乃
是為了杜絕以往檢、警在辦案、偵查過程中大剌剌地讓媒
體隨意將嫌疑人的面貌公諸於眾,違反「無罪推定原
則」、「偵查不公開原則」。因而頭套措施只是落實「無
罪推定」、「偵查不公開」的一種「手段」,而非其全部
內涵。
二、人權保障的重點,在於司法機關能否嚴守「偵查不公
開」及「無罪推定原則」,不能簡單地認為「戴頭套就是
保障人權,不戴頭套就侵害人權」。本席認為,即使要提
供民眾指認的管道,也可透過公布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
作案時間或指出其身體特徵等方式,不一定要犯罪嫌疑人
「露臉」。
三、頭套爭議似乎演變成「人權」與「公共安全」的對
立。放眼世界先進國家,尊重被告的人權,只是當公共安
全高於被告隱私或人權時,被告的權利有時會被犧牲,只
是讓犯罪嫌疑人曝光的情形包括,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
逮捕,犯罪事實查證明確;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
由、財產的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的必要;越獄脫逃
的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者等。
四、本席建請行政院從新檢視相關規定並擬定一完整配套
措施,以落實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維護人權保障的
最後防線,徹底實踐執政當局以人權立國的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