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換照及繳納燃料使用費通知書有逾越公路法之法律授
刊載者:張昌財委員
刊載日期:2002/11/26
本院張委員昌財,針對桃園縣中壢監理站最近陸續寄出七
萬封「機車換照及繳納燃料使用費通知書」,上面詳細列
出車主積欠的燃料使用費、行車執照費和交通違規等項
目,追繳老舊機車積欠稅費和交通罰款通知,要求車主到
監理站「清算」欠費。其上更載明公路法已經修正,逾期
不繳交燃料費將被處罰高額罰款,但是許多民眾的老舊車
輛早已不知去向,甚至連行照也不見蹤影,遺失證明手續
繁瑣,民眾疲於往返奔波,本席認為「機車換照及繳納燃
料使用費通知書」一案有逾越公路法之法律授權範圍之
虞,遺失證明程序雜亂更是滋事擾民,特此行政院及交通
部提出質詢。
說明:
一、近來各監理站,為清理五到十年的老舊機車相關車籍
牌照資料,陸續寄發七萬封「機車換照及繳納燃料使用費
通知書」,上面詳細列出車主積欠的燃料使用費、行車執
照費和交通違規等項目,要求車主務必儘速前往各地監理
站辦理。
二、據本席所知,監理站承辦人員要求機車遺失的車主到
派出所開具機車遺失證明單,以便憑據辦理,但是這些來
自桃園縣南區各鄉鎮市的民眾,身上帶著大把鈔票,因辦
手續來回奔波,有錢卻無法繳納,對監理站不便民的作
法,頗有微詞。
三、本席建請監理單位針對老舊機車遺失的民眾,擬定特
別通融辦法,只要不是失竊並已報案,填寫切結書,得受
理車牌報廢手續,事後,監理站再造冊將資料送警察機關
備查即可。並且對於「機車換照及繳納燃料使用費通知
書」之適法性提出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