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張委員昌財,針對財政部保險司轄下「保險業務發展
基金」,自民國六十年至八十四年開徵以來,從未繳入國
庫編列預算,經本院委員再三提出質詢之後,始於九十三
年度預算書中,編列「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收支預算」,但
對於該基金之委員會之組成仍不夠透明,仍有球員兼裁判
的嫌疑,如何有效防止「五鬼搬運」的弊端,特向行政院
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九十三年度財政部「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收支預
算」中之預算總說明,財政部於民國六十年間以行政命
令,從產險、壽險業保費中抽取千分之五的毛保費,以作
為「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收入來源,並成立「保險業務
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收支保管事宜,其組織
規程經行政院六十年四月七日台十六財二九五三號函同意
備查在案。
二、九十一年四月間,經本院委員質詢相關議題,認為依
預算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政府徵收賦稅、規費及因實施
管制所發生之收入,或有其他強制性收入,應先經本法所
定預算程序。但有法律規定者不在此限。」是故,財政部
以行政命令所開徵成立之「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係以政
府公權力徵收規費之行為,依法應納入預算程序,送交立
法院審查監督。九十二年八月間,財政部始編列九十二年
度、九十三年度「保險業務發展收支預算」送立法院審
查,不啻承認以往之行為違法,理應做出相關人員懲處,
並補送自八十四年停徵毛保費之後的所有相關收支報表,
以備查核。
三、根據「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規
定,該委員會主委由財政部代表擔任,九至十五位委員亦
由財政部指派,可見根本上是由財政部主導該基金會運
作;此外,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主要支出為支應「財團法人
保險業務發展中心」,補助產險、壽險公會辦理保險業務
統計、研究、訓練等與保險業務發展有關之工作。但細查
本屆管理委員會之名單,產險公會理事長、壽險公會理事
長仍繼續擔任該委員會之委員,接受補助之單位如何能夠
擔任撥款補助單位的成員?「球員兼裁判」的現象依然未
解。
四、針對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的管理委員會之組成,本席建
議應本持「利益迴避」原則,接受補助之單位不宜派人任
職撥款補助單位之委員,而「社會公正人士」之比例應提
高,由原來之三位增加至六位,以昭公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