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張委員昌財,有鑒於工業局在民國九十二年舉辦的第
二屆「數位內容系列競賽」時未能嚴格把關,以致讓侵權
訴訟中的廠商有機可乘,而檢視主辦單位的報名規定時,
其中一項規定是要求所有參賽單位不能有侵害著作權或有
任何法律訴訟之爭議,且必須簽著作權保證切結書。但最
後工業局竟將政府單位所舉辦之活動獎項頒發給目前因侵
權訴訟遭司法調查的廠商。有如讓政府單位為此廠商做強
而有力背書,讓人懷疑政府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尺度在
哪?在世界各國不斷強調智慧財產的同時,此舉將對政府
威信與其他廠商造成負面影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審視此次比賽主辦單位的報名規定時,發現其中一項
規定是要求所有參賽單位不能有侵害著作權或任何法律訴
訟之爭議,且必須簽著作權保證切結書。然而該網站與唱
片業者的著作權問題爭議已久,前述網站所經營之營業內
容,由於未合法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也已於今年八月遭
權利人向法院提出告訴,檢察官也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初將
該網站之負責人,與使用其網站的一位消費者提起公訴。
爰上,經濟部工業局在該網站報名之時,似乎未善盡把關
之責。
二、有關本次經濟部工業局於民國九十二年所舉辦的第二
屆「數位內容系列競賽」,原為藉由廠商間的競爭間接的
鼓勵國內致力於數位內容研發之業者,開發出國際級之優
良數位軟體產品,並促進國內數位軟體產業的發展。然據
本席日前接獲同為比賽之廠商表示,此次競賽已被該名涉
及侵權官司之不法廠商大肆利用為宣傳工具,該網站不斷
的透過網路與報紙廣告等方式,強打其公司獲獎之消息,
並鼓勵民眾上其網站下載檔案,經濟部工業局所舉辦此項
活動之美意,已蒙上一層陰影。
三、且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所
屬網站上公佈之「網路使用者使用(某網站)平台交換M
P3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疑義之說明:「按使用(某網
站)平台交換MP3音樂,涉及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及
「公開傳輸權」,又依法在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除有合
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即須取得他人之同意或授
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準此,顯見該網站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解釋,已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然同
為經濟部下轄機關,工業局卻對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智慧財
產局所作之解釋視而不見,著實令人無法了解工業局之用
意何在。
四、綜上,工業局在民國九十二年舉辦的第二屆「數位內
容系列競賽」,在報名之時未能嚴格把關,讓侵權訴訟中
的廠商有藉此圖利之機會,另在審查過程中又未能及時發
現此項缺失給予更正。以致於將政府單位所舉辦之活動獎
項頒發給以侵害他人智財權而謀利的業者,這樣的比賽結
果,實已損害政府顏面及公信力,並對其他參賽廠商不
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