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張委員昌財,針對內政部長余政憲、人事行政局局長
李逸洋,罔顧專業,通過「大台北地區工程剩餘土石方填
海計劃」。而林口地區四公里的天然海岸,就葬送在數百
億元的棄土利益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人事行政局局長李逸洋(時任
內政部政務次長),縱然在本案主管機關營建署的相關人
員提出許多嚴重疑慮仍有待釐清的狀況下,李次長還是決
議核發此開發許可,而事隔不久後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即升
任人事行政局局長(直屬行政院)。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即
加官晉爵,實在令人不得不懷疑,李局長當時堅持核發的
意欲為何?
二、本案存在許多重大疑義,其中包含:?當地交通運輸
水準未達審議規範?財務計畫有一二○億元之資金交待不
清?土石方填土量之嚴重不足?違反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
作業規範?國家的海岸,填土百億收入卻歸私人?八里鄉
居民的嚴重反對?未編入漁業權及地方回饋金?破壞法
制,量身打造降低保證金?開發單位資金不足,無法承擔
開發風險?海埔地之取得有問題。營建署專業人員雖承受
多方壓力,依然以資料仍有疑義不敢核發開發許可,不料
部長勃然大怒在九十一年四月間施壓,質疑營建署為何不
核發開發許可,不但在內簽上指示依政策考量同意核發開
發許可,甚至施壓強行要求通過本案,本席強烈懷疑余部
長政憲涉嫌收受鉅額政治獻金,如果沒有的話?作出如此
錯誤的決定、施壓去犧牲全民的利益,本席強烈質疑余部
長涉嫌瀆職!請行政院針對本案之所有內部簽文調查不尋
之處、有沒有官員涉嫌以公務人員之權利圖利他人!最後
余部長派出主任秘書陳鴻益(原高雄縣政府主任秘書,隨
部長轉任內政部,被視為余部長少數重要心腹)親自督
軍,強行於一一九次區域計畫委員會下達通過造地施工許
可的決定,著力之深令人無法想像!
三、依照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通過之,海埔地開發契
約範本第七條之規定,本案之開發面積約為三六○公頃,
開發金額為二八六億元,政府應收取七.四億元做為保證
金,以防止開發單位因故停止開發,政府復育所需之經
費,事實上要以七億元來恢復環境的損害已經是杯水車薪
了,但是余部長竟為了此案量身修訂海埔地開發之保證金
至原本的三分之二即(四.八億元)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
十四日修正通過,一旦工程品質有失誤或是廠商惡意停止
開發,消失的海岸線不可能復原,對海岸生態的破壞,即
使投入數百億元,亦無法回復,後果將由全民來承擔,主
管機關之把關立場喪失殆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