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張委員昌財,針對老年人與殘障者的看護問題,政府
一方面除了將從嚴審查外籍監護工的申請案以外,另一方
面則是試圖藉由金額補貼的方式以鼓勵聘僱本國籍的居家
服務員,然而,該種介入市場供需法則的操弄手法,實在
令人不解!本席希望政府相關單位針對台灣社會面臨著不
斷地加劇深化的高齡化與二度殘障現象,對於這些生理羸
弱人口族群的看顧照護,在逕行供需法則的市場運作邏輯
裡,政府公部門除卻行政干預或津貼補助的手段誘因以
外,作為人民之最終父母的國家,是否該有更為積極性的
責任擔當。誠然,不論是外籍監護工還是本國居服員,對
於這些人力的聘僱不應該只是停留在枝幹末微的技術性層
面上,而是有其還原回到對於當前以家庭為本位之運作困
境的澈底檢討,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就本席的了解,針對工作內容方面,本國籍的居家服
務員所提供的服務項目僅僅只是類似單點性質的病患照
顧,對比之下的外籍監護工則是有著全餐意味的服務內
容,就此而言,折算工時之後的懸殊差異已經是注定了輸
贏立現的發展態勢;連帶地,從病患家屬的消費者立場來
看,單位成本的價差自然造成外了籍監護工成為趨之若鶩
的殊價財,這也使得即便公部門不斷地加重聘僱外籍監護
工的交易成本,但是,偽造病歷、假冒人頭等等的人性道
德危險,在在都是事前可以預見得到的發展後果。而這些
問政府相關單位有沒有思考詳盡的解決之道?
二、在功能定位方面,相較於本國籍居家服務員部份時制
的服務型態,那麼,外籍監護工全天守候的看護工作,自
然是兼具市場競爭的優勢,也就是說,檢視這項監護或是
居家服務工作,斷然不全擺置在病患的個體層次上,而是
要從病患背後集體層次的家庭切入,就此而言,無論是引
進外籍的監護工抑或聘僱內的家服員,究竟是要解決什麼
人的問題?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以及解決之後又會衍生
出那些的問題?
三、再者,以家庭作為運作單位的前提底下,對於這些弱
化或是失功能家庭來說,全天候的外籍監護工無疑地自然
成為了替代性的但卻又是不可缺位的照顧人力後備軍,相
較於僅僅只是補充性質的本國家服員,他們對於病患原生
家庭的助益便是相形見絀。準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已經
是從單純人力單位成本的精算考量,擴及到檢視對於這些
不同國籍的照顧人力,究竟他們各自對於病患家庭可以發
揮到何等極限的支持功能;連帶地,不純然只是凸顯救急
目的這些照顧人力,也點明出來政府該項少許金額補貼差
額的行政措施,是無法成為積極性的誘因條件?
四、本席強烈建議政府相關單位,針對台灣社會現今面臨
著不斷地加劇深化的高齡化與二度殘障現象,對於這些生
理羸弱人口族群的看顧照護,在逕行供需法則的市場運作
邏輯裡,政府公部門除卻行政干預或津貼補助的手段誘因
以外,作為人民之最終父母的國家,是否該有更為積極性
的責任擔當。誠然,不論是外籍監護工還是本國居服員,
對於這些人力的聘僱不應該只是停留在枝幹末微的技術性
層面上,而是有其還原回到對於當前以家庭為本位之運作
困境的徹底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