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張委員昌財,對近來行政院為了因應表演藝術界的願
望,而正式成立了第一個行政法人組織,深感高興!因為
這讓許多表演藝術界的朋友們多年來的願望終於得以實
現!但是,本席也要提出一些問題,讓我們的政府相關單
位來思索,成立行政法人有沒有必要,而成立之後所可能
帶來的問題,政府有沒有處理的能力,還是只是「負責成
立」卻沒有詳盡的規劃,當初會有「行政法人」這個想
法,是希望避免公立文化機構為政治權力所干預,而日本
引用此制度的原因則是為了提昇行政效率,且可以解決其
人士及財政所產生的問題,但其實我國不論人才亦或是財
務都皆無很大的問題,深究政府設立此組織的原因,並非
像日本一樣是為了提昇行政效率,而是為了減輕政府的財
政負擔,但是,目前節省經費的部分已經有很多的方法可
以使用,反而若是政府單位開始認真從事文化建設,法人
化的這個做法,可能會讓經費的支出不增反減!因此,我
們的政府單位,在推動相關決策的同時,應要規劃好整套
完備的措施,以因應任何可能的狀況,而不是什麼決策都
是「率性而為」,但出了事情,卻沒有一個人能夠真正負
得起責任,為了讓我們表演藝術可以更趨於完美,特此向
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其實「行政法人」是日本根據英國「一臂之隔原則」
所設立的制度。主要是英國人為了避免公立文化機構為政
治權力所干預,所以才設立以理事會代理政府的制度,而
政府不得直接指揮文化機構的首長,使機構可以自由的運
作,但是,日本人設立此制度主要是著眼於政治效率,但
實施之後,日本文化機構法人化要解決的兩大問題,一是
人事,二是財務。在人事上脫離了公務員的體系,可以不
必為資格所限,而在財務上,則可以是資源發揮最大的效
能,老實說,若以日本那種僵化,這樣的改革絕對有必
要,但是若是以台灣目前的狀況,本席希望政府相關單位
做出成立「行政法人」組織的狀況,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決
定。因為我國政府推行行政法人制度的動機並非著眼於行
政效率,而是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政府以為行政法人化
後,政府的角色就變成了贊助者,而經費的補助也就可以
有「彈性」的補助,其實從正面來說,法人化的確可以提
高行政效率,經費的確可以減少一點,但若政府單位覺得
可以因此而節省開支的話,本席覺得「法人化」並不是正
確的答案,因為目前國立博物館已經推動官辦民營、民辦
民營、委外經營等政策,在節省開支上都是很有效的策
略,問題是,若是政府認真擔當起文化建設的責任,則必
須在文化上不斷增加投資,開發新的領域,藉以提高品
質。所以法人化並不一定節省,還可能花費更多的金錢!
二、其實以人事的問題來說,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條例通
過以來,文化機構中就可設立專業人員,而且比例可高達
全員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所以文化機構不是不能用人,而
是怕無人可用。而中正文化中心,當時是因為沒有通過設
置條例,才有人事任用的困難。至於財務,問題其實不
大。預算的執行,有很多可以活用的項目。所以同樣的,
文化機構的財務問題是經費不足,並不是執行的困難,雖
然有些年度預算執行遇到困難,但其實並不嚴重。如果在
未來,制定文化機構的專法,准許其設立基金,問題亦可
迎刃而解。
三、其實,以台灣的文化背景來看,行政法人並非絕對的
必要。因為只要有健全的法律,賦予文化機構相當的自主
權,使它接近英美的制度就可以了。改變文化機構為法
人,不如在組織條例上鬆綁來得好。所以本席希望政府相
關單位來思索,成立行政法人有沒有必要,而成立之後所
可能帶來的問題,政府有沒有處理的能力,還是只是「負
責成立」卻沒有詳盡的規劃,本席希望,我們的政府單
位,在推動相關決策的同時,都已經規劃好整套完備的措
施,以便因應任何可能的狀況,而不是什麼決策都是「率
性而為」,但出了事情,卻沒有一個人能夠真正負得起責
任,為了讓我們表演藝術可以更趨於完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