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許委員淵國,鑒於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給
付退休金時之基數核算標準僅計實領本薪與實物代金,未
納入其他現金給與項目,嚴重損及相關教育從業人員權
益,應回歸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不以公、私立學校區分
其對教育之貢獻,比照公立學校恢復私校退休人員等應有
之權益,補償核計其他現金給與之退休給付,以維護私校
退休教職員工權益,特向行政院提起質詢。
一、依現行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私立學校董事
會應訂定章則,籌措經費辦理有關教職員工之退休、撫
卹、資遣等福利事宜;該章則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備。...退休、撫卹給與高於公立學校標準者,高於標準
部分所需經費,由董事會及學校自行負擔。但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應予獎勵。...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會同行政院有
關部會輔導成立全國性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
理委員會,由私立學校董事會、教職員工及有關行政機關
代表組成,向法院登記為財團法人,統籌辦理基金之設
立、收取、提撥、管理、運用等事宜,並受教育部之監
督。...私校退撫基金之設立及其管理運用辦法,由教育
部定之。」基於前述法源,各私校乃依據教育部頒制式章
程範本訂有教職員工退休辦法,第十一條明訂「教職員工
退休金,以其最後在職之薪級,按公立學校同薪級人員應
領退休金之標準為基數。」換言之,即基數內涵比照公立
學校辦理,合先敘明。
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八條訂有「本條例所稱月薪
額,包括實領本薪及其他現金給與。..前項其他現金給與
之退休金應發給數額,由行政院定之。」八十四年條例修
正將此規定刪除,依修正後第二十條之一規定,八十四年
之前整數年資之退休金將現金給與納入核計。
三、由於行政院遲遲未能定出其他現金給與之退休金發放
標準,導致八十四年七月以前退休人員未能實際領得「其
他現金給與」,為彌補此一缺失,行政院乃於八十四年十
月十七日訂定「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
辦法」,以彌補公教人員此一方面權益之損失。
四、綜觀前述相關法令意旨,均強調教職員工同係從事教
育工作,不以公、私立學校區分其對教育之貢獻,私校教
職員工退休核計標準比照公立學校辦理殆無疑義;因此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適用對
象雖係公教人員,惟此補償精神實應一體適用於私立學校
教職員工,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應即,補償核計其他現金給
與之退休給付,由私校退撫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