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許委員淵國等人,鑒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已規定學齡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業務交由教育單位主政,惟教育部與內
政部兒童局對此業務主管移交發生嚴重歧見,影響下(九
十三)年度相關預算之編列與執行,為維護廣大學童與相
關從業人員之權益,特此提案要求教育部於九十三年元月
一日前與相關部會解決爭議,並就業務移交訂出具體執行
時程,敬請公決。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定事項,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
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
利,對涉及相關機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
之。」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政策、福利工
作、福利事業、專業人員訓練、兒童及少年保護、親職教
育、福利機構設置等相關事宜。....三、教育主管機關:
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幼稚教
育、兒童及少年就學、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等相關事宜。」
又同法第十九條亦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
施:...十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得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指定所屬國民小學辦理,其辦理方式、
人員資格等相關事項標準,由教育部會同內政部定」
二、綜觀前述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相關條文,學齡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業務(不分校內或校外)已交由教育單位主政
殆無疑義,教育部與內政部兒童局理應依法研商相關業務
與預算等移交之時程計畫,以符法制。
三、惟因教育部與內政部兒童局對此業務主管移交發生嚴
重歧見,業已嚴重影響下(九十三)年度相關預算之編列與
執行,特此提案要求教育部於九十三年元月一日前與相關
部會協調解決爭議,並就業務移交訂出具體執行時程,以
維護廣大學童與相關從業人員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