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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與文化大學校地之爭 刊載者:郭正亮委員 刊載日期:2002/03/12

本院郭委員正亮,針對毗鄰東吳大學城中校區的原新生報

編印大樓土地標售一案,教育部高教司竟不聞不問,且新

聞局枉顧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的立法意旨公開招標。本

席認為由於新生報土地毗鄰東吳大學,依照私立學校法及

大學院校良性互動的通盤考量,東吳大學應有優先承購之

權利,但結果卻由文化大學高價標得該筆土地,此一結果

勢將產生資源飽和、私校惡鬥及放任教育機構炒作土地之

嫌等嚴重後遺症,故本席主張教育部應立即協調新聞局推

翻本次招標,並全面檢討再行審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

疑。

說明:

一、經查私立東吳大學城中校區有一點二公頃土地,目前

共有五幢大樓及一幢正在興建的大樓,配合景觀工程,將

會有一個精緻而完整的校園。由於新生報編印大樓占地不

到○點一公頃,按大學及分部設立標準第四條第二項第三

款所規定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板面積視之,若由另一所大

學決定在這辦學,絕不是一個合適的選擇。

二、依據「私立大學法」第四十九條明文規定「因校務所

需之公有或公營事業土地,得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商同土地管理機關依法讓售或租用。」查新生報大樓與東

吳大學城中區毗鄰而立,從整體規劃看來,東吳大學應較

有理由優先承購,以便將土地作最有效之利用和提升高等

教育之完善發展。

三、再者,不論從教學環境、校園規劃及資源享用觀之,

文化大學實不應參與招票,最後以超乎市價的高價得標,

實有土地投機之嫌及造成私校鬥爭之疑慮。然新聞局和教

育部卻以此事為私權行為,以「尊重市場機制」「國家土

地標售」為由,因而不願介入,竟放任教育機構惡性競

爭;而新聞局不顧私立學校法的立法意旨公開招標,足使

兩校陷入惡性競爭之厄運。

四、根據相關評比資料指出,東吳大學一向稟持教育理念

正派辦學,拒絕商業路線,因而贏得社會普遍的肯定。反

觀,文化大學近日卻爆發商學院長以高價強迫學生購買自

己公司的股票,又疑似掏空公司資產二億元,長期以來,

又有「學店」、「緩發教員薪資」的惡評。兩相比較,更

不宜放縱劣幣逐良幣之行為。

五、最後,本席認為為了要避免土地投機及以商業行為行

私校鬥爭之實,並提升高等教育的發展,教育部不應再等

閒視之,應推翻此次招標結果,進行全面性檢討,並協調

新聞局針對此案再為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