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郭委員添財,為維護政府施政誠信及履行行政法制化
原則,咸認政府有必要維持退休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率,
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質詢內容:
一、查公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係依據「退休公務人員一
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民國四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財
政部、銓部公告發布)、「學校教職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
法」(民國五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財政部公告發
布)及「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辦法」
(民國六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銓部、財政部、人事行政局
會同發布)辦理,唯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教師自八十
五年二月一日起),因公教人員適用退休新制,以後之退
休年資不再適用前述辦法。
二、前述優惠存款辦法實施迄今,依據相關資料,九十年
度需補貼利息金額高達三百九十六億元,實為政府一大負
擔,然而政府本身推動政務應力求法制、誠信與公平考
量,實有必要維持目前公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率,理
由分述如下:
(一)法制面
1.公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係以公教人員領取一次退休金
者適用之,該法既已因退休新制之實施,對退休新制年資
不再適用,因此,該優惠存款補貼利息差額必將達到一定
高峰後逐漸減少,對政府負擔將會逐年減輕。
2.公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有關辦法之訂定乃是考量早期
退休之人員,由於當時公務人員待遇較低,退休時所領之
一次退休金僅為數十餘萬元,按現行規定優惠存款利率百
分之十八計算,其每月所得利息僅為幾千元,如取消優惠
存款制度,是類人員生活勢必更加困難。政府既已考量其
生活困難而予以訂定辦法維護,實不宜片面取消。
(二)誠信面
1.公教人員退休金之申領方式有五種,包括月退休金、一
次退休金、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及二分之一之月退
休金、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及三分之二之月退休
金、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及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
其中選擇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概以得辦理優惠存款作為
考量之前提,因此,如取消優惠存款制度,恐違反信賴保
護原則,且將引致已退休之公教人員要求准予繳回原領之
一次退休金,改領月退休金之問題。
2.由於依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
前退休之公務人員,其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實質所得偏
低,是以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前之任職年資,核給之一
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仍准予辦理優惠存款;退撫新
制實施後,新制之年資核給之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
均不得再辦理優惠存款,政府既已採漸進方式取消優惠存
款制度,如再進一步取消,公務人員將不知如何再相信政
府,政府之誠信必將蕩然無存。
3.銓部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公務人員優惠
存款制度之建制,確有其歷史背景與實際需要,且適用對
象廣泛,包括軍人、教育人員、卸任資深民意代表、縣市
長、鄉鎮縣轄市長等數十萬公職人員,對於退休人員及其
眷屬之生活保障與安定,確有相當助益,目前並無取消的
規劃。教育部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台(九○)人(三)字第
九○○四六三六九號書函略以:關於近日報載「任職滿二
十五年於五十五歲退休生效得加發五個基數一次退休
金」、「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等優惠規定將取消及「支
領月退休金之年將延後」等,本部並無檢討廢止之擬議,
請學校妥為說明,並予澄清。政府既已明文公告無取消公
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如出爾反爾,恐影響政府形象。
(三)公平面
1.公務人員待遇分歧,其中最差者為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
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一般公教人員,在在事業機構,
如台糖公司,同為服務三十年之課長,其退休金高達六、
七百萬元,惟在縣市政府服務三十年之課長僅能領四百多
萬元,因此有退休金優惠存款之制度,今日政府片面取消
優惠存款,對同為高等考試選擇分發行政機關者顯不公
平,在職時薪俸低於事業機構者三分之一以上,又無績效
獎金,退休後領取之退休金又不如事業機構人員,如再取
消其原有法令保障之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權益,實對
原服務行政機關公務人員造成相當大的衝擊。
2.從整體公務人員待遇福利制度考量,公教人員待遇制度
本不公平,一位七職等年功俸六級之人事主管,在事業機
構年薪高達一百五十萬元(如公賣局、自來水公司),在
行政機關年薪只有七十萬元,如此不公平之待遇制度,在
取消其原有退休金優惠存款,如何讓一般公務人員心服。
三、基於公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有其發展之背景,且八
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之新制年資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不
得再辦理優惠存款,已逐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漸進取消
優惠存款制度。為免影響現職人員工作士氣及人事新陳代
謝,以及現職公教人員競退風潮,造成退休經費大幅增
加,政府財政負擔更形惡化,政府政策不能只考量單獨面
而失全面性,基於法治國家政府誠信與公平之考量,實不
能斷然取消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率。
行政院答復內容:
郭委員針對公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百分之十八利率問題
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局查復如下:
一、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制度係屬銓敘部主管權責,
經該部於本(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以部退一字第0九
一二一七六五0三號書函說明略如次:
(一) 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制度的建立,係考
量早期公務人員退休金微薄,為照顧退休人員生活所為之
補貼措施,有其存在之歷史背景,實施迄今已逾四十年,
對於退休公務人員及其眷屬之生活保障與社會之安定,確
有相當的助益。銓敘部基於政府誠信與信賴保護原則之考
量,對於優惠存款制度歷來均持不宜輕言取消或驟然調降
優惠利率之立場。又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兼顧公務人員
退休撫卹權益,銓敘部乃會商有關機關積極研究改革公務
人員退撫制度,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公務人員退
撫新制,採取斷源措施,明定新制實施後年資核給的退休
金及養老給付均不得再辦理優惠存款,且增訂月撫慰金規
定,以鼓勵退休人員選擇月退休金,減少優惠存款的負
擔。實施七年以來,選擇月退休金人數,已由八十四年的
五成左右,於九十年底增加到百分之八十二,大幅減少一
次退休金優惠存款的金額。另外,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也
分別從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及八十六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退
撫新制,新制年資核給的一次退休(伍)金及養老給付也
都不得辦理優惠存款。因此,隨著舊制年資逐年減少及支
領月退休金人數的增加,漸進取消優惠存款制度,應可逐
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合理改進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
(二) 茲鑒於社會環境變遷,金融市場利率不斷調降,
國家整體財政負擔日漸沈重之情況下,優惠存款制度確已
衍生若干公平性等問題,為謀因應處理,銓敘部業已組成
專案小組,從法制面、信賴保護原則及影響層面等因素審
慎評估中。由於事涉軍、公、教整體退撫制度改革,影響
之人數包括已退休及今後陸續退休之數十萬軍、公、教人
員,範圍甚為廣泛,所以銓敘部將進一步與本院人事行政
局、國防部、教育部、財政部、本院主計處及地方政府等
有關機關審慎研議具體可行方案,並朝減輕政府財政負
擔、合理維護公務人員退休權益,並兼顧政府誠信與信賴
保護原則之方向審慎檢討處理。
二、茲以本案考試院已組成專案小組研議,本院亦將配合
考試院審慎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