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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公私立附設幼稚園教育工作者退休年資採計 刊載者:郭添財委員 刊載日期:2002/12/02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公立國小附設幼稚園教育工作者退

休年資採計,自七十八年八月納入編制起算,納編前未佔

編制,且經費係自給自足,其曾任年資不予採計,悖理違

法,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質詢案由: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公立國小附設幼稚園教育工作者退

休年資採計,自七十八年八月納入編制起算,納編前未佔

編制,且經費係自給自足,其曾任年資不予採計,悖理違

法,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質詢內容:

一、教育部八十二年一月十一日台(八二)人字第○一七

七九號函稱:「學校教職員退休、撫恤年資之採計,應以

編制內專任者為限。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教師,納編前未

佔編制,且經費系自給自足,其曾任年資不予採計。」致

終身從事幼稚教育者之權益遭受損害。

二、依據民國七十年十一月六日頒行之幼稚教育法第十一

條規定:「公立國民小學附設之幼稚園,其教師由該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遴選合格人員派任。」

三、再者,依據幼稚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幼稚園園

長、教師之登記、檢定及遴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

二、三、六、七、九條規定,明確指出經省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登記合格者及認定為幼稚園之合格教師。

四、資深幼稚教師在參加師專暑期附設現職教師進修班修

業期滿,皆已取得正式幼稚教師資格,並依教育廳教師登

記檢定辦法之規定,登記為幼稚班合格教師。

五、目前核薪亦由到職日算起,起薪年資與實際服務年資

相符。然而退休年資不採計七十八年納編前一、二十年的

年資,致使這群在幼教崗位上二、三十年,甚至還有已屆

滿四十年的幼教工作者,面臨退休祇能採計十三年的年資

(自七十八年納編至今),不只服務年資大幅縮水,且不

符服務滿二十五年退休要件。

六、爰此,本席認為公立國小附設幼稚園教師退休年資之

採計,應依幼稚教育法規定,已取得派任資格之出任日起

算,以維幼稚教師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行政院答復內容:

郭委員就﹁公立國小附設幼稚園教育工作者退休年資之採

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查幼稚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立幼稚園園

長、教師、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比

照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職員之規定辦理。﹂復查學校教職

員退休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

稚園及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教學年資,如係屬公立幼

稚園及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教職

員,且於離職時未支領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年資,將來得併

計公立學校教職員年資辦理退休。

二、又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七十八學年度納編前自給

自足班教師年資,因非屬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教師年

資,尚未能併計辦理退休,至是否給予適當之補救,因屬

各縣市政府之主管權責,本部前以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台

︵八七︶人︵三︶字第八七0七六五一五號函請前台灣省

政府教育廳協調各縣市政府,並衡酌各縣市財政狀況,本

於權責研議是否給予該等教師適當之補救措施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