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公立國小附設幼稚園教育工作者退
休年資採計,自七十八年八月納入編制起算,納編前未佔
編制,且經費係自給自足,其曾任年資不予採計,悖理違
法,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質詢案由: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公立國小附設幼稚園教育工作者退
休年資採計,自七十八年八月納入編制起算,納編前未佔
編制,且經費係自給自足,其曾任年資不予採計,悖理違
法,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質詢內容:
一、教育部八十二年一月十一日台(八二)人字第○一七
七九號函稱:「學校教職員退休、撫恤年資之採計,應以
編制內專任者為限。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教師,納編前未
佔編制,且經費系自給自足,其曾任年資不予採計。」致
終身從事幼稚教育者之權益遭受損害。
二、依據民國七十年十一月六日頒行之幼稚教育法第十一
條規定:「公立國民小學附設之幼稚園,其教師由該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遴選合格人員派任。」
三、再者,依據幼稚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幼稚園園
長、教師之登記、檢定及遴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
二、三、六、七、九條規定,明確指出經省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登記合格者及認定為幼稚園之合格教師。
四、資深幼稚教師在參加師專暑期附設現職教師進修班修
業期滿,皆已取得正式幼稚教師資格,並依教育廳教師登
記檢定辦法之規定,登記為幼稚班合格教師。
五、目前核薪亦由到職日算起,起薪年資與實際服務年資
相符。然而退休年資不採計七十八年納編前一、二十年的
年資,致使這群在幼教崗位上二、三十年,甚至還有已屆
滿四十年的幼教工作者,面臨退休祇能採計十三年的年資
(自七十八年納編至今),不只服務年資大幅縮水,且不
符服務滿二十五年退休要件。
六、爰此,本席認為公立國小附設幼稚園教師退休年資之
採計,應依幼稚教育法規定,已取得派任資格之出任日起
算,以維幼稚教師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行政院答復內容:
郭委員就﹁公立國小附設幼稚園教育工作者退休年資之採
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查幼稚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立幼稚園園
長、教師、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比
照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職員之規定辦理。﹂復查學校教職
員退休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
稚園及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教學年資,如係屬公立幼
稚園及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教職
員,且於離職時未支領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年資,將來得併
計公立學校教職員年資辦理退休。
二、又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七十八學年度納編前自給
自足班教師年資,因非屬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教師年
資,尚未能併計辦理退休,至是否給予適當之補救,因屬
各縣市政府之主管權責,本部前以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台
︵八七︶人︵三︶字第八七0七六五一五號函請前台灣省
政府教育廳協調各縣市政府,並衡酌各縣市財政狀況,本
於權責研議是否給予該等教師適當之補救措施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