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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校長赴大陸地區之問題 刊載者:郭添財委員 刊載日期:2003/02/24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目前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校長赴大

陸地區,除了以探親名義、因公參與考察觀摩或參加會議

等,經主管機關同意前往外,倘以休假觀光名義前往者仍

被禁止。為因應全球化、知識經濟時代所趨,並促進兩岸

文教交流,應擬開放未涉及國家重要機密之高中職以下各

級學

質詢案由: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目前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校長赴大

陸地區,除了以探親名義、因公參與考察觀摩或參加會議

等,經主管機關同意前往外,倘以休假觀光名義前往者仍

被禁止。為因應全球化、知識經濟時代所趨,並促進兩岸

文教交流,應擬開放未涉及國家重要機密之高中職以下各

級學校校長赴大陸觀光旅遊,以利吸收新知,增廣見聞,

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質詢內容:

一、台灣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

進入大陸地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不得從事妨礙國

家安全或利益活動」。復查目前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校長

赴大陸地區,除了以探親名義、因公參與考察觀摩或參加

會議等,經主管機關同意前往外,倘以休假觀光名義前往

者仍被禁止。

二、一般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校長並未涉及國家重要機密

工作,為因應全球化、知識經濟時代所趨,並促進兩岸文

教交流,如能利用休假或寒暑假前往大陸地區觀光旅遊,

對拓展視野、增廣見聞無不裨益,且能提昇校長辦學績

效。

三、爰此,本席提議建請行政院應儘速研討開放未涉及國

家重要機密之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校長赴大陸觀光旅遊,

以利吸收新知及增廣見聞。

行政院答復內容:

有關郭委員添財就「應擬開放未涉及國家重要機密之高中

職以下各級學校校長赴大陸觀光旅遊,以利吸收新知,增

廣見聞」所提質詢,敬答復如次:

依「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十四條之規

定,教育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經所屬機關或校院同意,

故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校長赴大陸地區之准駁權在於其主

管機關。貴 委員之卓見,已錄案留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