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目前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校長赴大
陸地區,除了以探親名義、因公參與考察觀摩或參加會議
等,經主管機關同意前往外,倘以休假觀光名義前往者仍
被禁止。為因應全球化、知識經濟時代所趨,並促進兩岸
文教交流,應擬開放未涉及國家重要機密之高中職以下各
級學
質詢案由: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目前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校長赴大
陸地區,除了以探親名義、因公參與考察觀摩或參加會議
等,經主管機關同意前往外,倘以休假觀光名義前往者仍
被禁止。為因應全球化、知識經濟時代所趨,並促進兩岸
文教交流,應擬開放未涉及國家重要機密之高中職以下各
級學校校長赴大陸觀光旅遊,以利吸收新知,增廣見聞,
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質詢內容:
一、台灣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
進入大陸地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不得從事妨礙國
家安全或利益活動」。復查目前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校長
赴大陸地區,除了以探親名義、因公參與考察觀摩或參加
會議等,經主管機關同意前往外,倘以休假觀光名義前往
者仍被禁止。
二、一般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校長並未涉及國家重要機密
工作,為因應全球化、知識經濟時代所趨,並促進兩岸文
教交流,如能利用休假或寒暑假前往大陸地區觀光旅遊,
對拓展視野、增廣見聞無不裨益,且能提昇校長辦學績
效。
三、爰此,本席提議建請行政院應儘速研討開放未涉及國
家重要機密之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校長赴大陸觀光旅遊,
以利吸收新知及增廣見聞。
行政院答復內容:
有關郭委員添財就「應擬開放未涉及國家重要機密之高中
職以下各級學校校長赴大陸觀光旅遊,以利吸收新知,增
廣見聞」所提質詢,敬答復如次:
依「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十四條之規
定,教育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經所屬機關或校院同意,
故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校長赴大陸地區之准駁權在於其主
管機關。貴 委員之卓見,已錄案留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