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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教改,進而造成規模小之學校人員編列不足之問題 刊載者:郭添財委員 刊載日期:2003/03/03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因應教育改革長遠規劃及配套措

施,進而造成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校規模較小者,人員

編制嚴重不足,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質詢案由: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因應教育改革長遠規劃及配套措

施,進而造成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校規模較小者,人員

編制嚴重不足,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質詢內容:

一、國民小學教育是國家進步發展的重要基礎,循序進漸

進的改革才能培育出優秀有競爭力、快樂健康的好國民,

其重要性人人皆知。唯一不解的是:為何看似理想的教育

措施及做法無法落實到基層?答案在於對基層的配套措施

無法解決困境。舉例說明:現在教科書選購多數版本的行

政工作量較之往年單一版本的工作量超過數倍,而所有的

工作必須由教師分擔。

二、時代向前邁進的同時,教師專業與課程設計更需要精

進,然而過多的雜務,使教師無法兼顧,尤其是專任人事

及主計工作,不僅使教師增加更多教學之外的事務,更令

門外漢的教師們叫苦連天!

三、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明文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

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

校專任人事及主斗人員兼任。然而部分縣市政府則以財政

拮據為由,未能落實該有的編制。

四、爰此,本席提請建議行政院應儘速確實調查各縣市狀

況,並通盤檢討後,全面落實國民教育法之規定。

行政院答復內容:

就郭委員就部分縣市以財政拮据為由,未能落實該有的編

制乙案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配合九年一貫課程之實施,落實學校本位管理之課

程設計,以強化學校行政效能,發展學校特色,學校組織

及人力資源應予必要之調整,本部刻正規劃修正﹁國民教

育法﹂第十條條文。

二、本次修正條文之規劃方向為:

︵一︶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單位主管由教師兼任,

但一般性行政事務單位之主管得由職員專任,以減輕教師

兼任行政工作之負擔。

︵二︶為考量地方政府財政、交通因素及實際任用專任人

事及會計人員之情形,教育部業蒐集各縣市政府實際進用

人事、主計人員之概況,希配合修正現行條文第五項之內

容,以解決各縣市政府用人之困境。

三、郭委員所提建議,業錄案供本部作為本修正條文修法

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