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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取消修習教程之研究生得酌減教育專業之學分 刊載者:郭添財委員 刊載日期:2003/03/03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教育部自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開

始修習教育學程之研究生,取消得酌減教育專業科目及學

分之規定,勢必增加研究生修習更多的學分數,進而影響

其在學術研究所需的時間,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質詢案由: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教育部自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開

始修習教育學程之研究生,取消得酌減教育專業科目及學

分之規定,勢必增加研究生修習更多的學分數,進而影響

其在學術研究所需的時間,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質詢內容:

一、過去研究生在修習教育學程時,若遇到所修科目與研

究所所修科目相同時,研究生得以酌減教育專業科目及學

分數,研究生便有更多時間去修習其主要研究領域的科

目,以增加學術研究上的涵養。

二、自教育部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台(九一)師(二)字第

九一○九九六○九號令文頒布後,研究生便取消得酌減教

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數,此項規定勢必增加研究生修習更多

的學分數,進而影響其在學術研究所需的時間,甚至浪費

教育資源。

三、爰此,本席提議應對此一規定予以取消,特向行政院

提出質詢。

行政院答復內容:

郭委員添財就教育部自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修習教

育學程之研究生,取消得酌減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之規定

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查本部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台︵九一︶師︵二︶字第九

一0九九六0九號令取消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修習

教育學程之研究生得酌減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數之規定,

係依據二00一年教育改革之檢討與改進會議之結論,建

議修改研究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酌減學分數之政

策,以確保師資品質,並建議明確規定各教育階段別、各

類別師資培育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所需之學分數,以

建立合理而優質之課程。案經本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第

三十二次會議討論決議在案。

二、另查本部八十六年五月六日台︵八六︶師︵二︶字第

八六0四七一三五號函,係為﹁研究所畢業生﹂修習教育

學程得酌減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數之依據,而非﹁研究

生﹂,換言之,依前開函釋原本即未有研究所在學生可減

修學分之規定;故為明確界定前開函釋之適用對象,前開

令文乃明定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修習教育學程之研

究生取消得酌減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數之規定,其應修習

學分數即應回歸﹁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第

八條之規定辦理。亦即:中等學校│二十六學分,國民小

學│四十學分,幼稚園│二十六學分,特殊教育│四十學

分。

三、至有關﹁研究生在修習教育學程時,若遇到所修科目

與研究所所修科目相同時,研究生得以﹃酌減﹄專業科目

及學分數﹂乙節,應係﹁抵免﹂而非﹁酌減﹂,而﹁抵

免﹂規定向為各校權責,本部前開令文並未涉及﹁抵免﹂

規定之變更,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