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教育部自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開
始修習教育學程之研究生,取消得酌減教育專業科目及學
分之規定,勢必增加研究生修習更多的學分數,進而影響
其在學術研究所需的時間,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質詢案由: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教育部自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開
始修習教育學程之研究生,取消得酌減教育專業科目及學
分之規定,勢必增加研究生修習更多的學分數,進而影響
其在學術研究所需的時間,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質詢內容:
一、過去研究生在修習教育學程時,若遇到所修科目與研
究所所修科目相同時,研究生得以酌減教育專業科目及學
分數,研究生便有更多時間去修習其主要研究領域的科
目,以增加學術研究上的涵養。
二、自教育部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台(九一)師(二)字第
九一○九九六○九號令文頒布後,研究生便取消得酌減教
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數,此項規定勢必增加研究生修習更多
的學分數,進而影響其在學術研究所需的時間,甚至浪費
教育資源。
三、爰此,本席提議應對此一規定予以取消,特向行政院
提出質詢。
行政院答復內容:
郭委員添財就教育部自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修習教
育學程之研究生,取消得酌減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之規定
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查本部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台︵九一︶師︵二︶字第九
一0九九六0九號令取消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修習
教育學程之研究生得酌減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數之規定,
係依據二00一年教育改革之檢討與改進會議之結論,建
議修改研究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酌減學分數之政
策,以確保師資品質,並建議明確規定各教育階段別、各
類別師資培育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所需之學分數,以
建立合理而優質之課程。案經本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第
三十二次會議討論決議在案。
二、另查本部八十六年五月六日台︵八六︶師︵二︶字第
八六0四七一三五號函,係為﹁研究所畢業生﹂修習教育
學程得酌減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數之依據,而非﹁研究
生﹂,換言之,依前開函釋原本即未有研究所在學生可減
修學分之規定;故為明確界定前開函釋之適用對象,前開
令文乃明定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修習教育學程之研
究生取消得酌減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數之規定,其應修習
學分數即應回歸﹁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第
八條之規定辦理。亦即:中等學校│二十六學分,國民小
學│四十學分,幼稚園│二十六學分,特殊教育│四十學
分。
三、至有關﹁研究生在修習教育學程時,若遇到所修科目
與研究所所修科目相同時,研究生得以﹃酌減﹄專業科目
及學分數﹂乙節,應係﹁抵免﹂而非﹁酌減﹂,而﹁抵
免﹂規定向為各校權責,本部前開令文並未涉及﹁抵免﹂
規定之變更,特此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