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就公有宿舍管理問題 刊載者:郭添財委員 刊載日期:2003/03/07

本院郭委員添財,為維護政府照顧早期公教人員及踐履行

政法制化原則,認為政府有必要於一定時間內重新檢討

「事務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則,以利各級機關學校對公有

宿舍做有效管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質詢內容:

一、早期公教人員於任職期間配住公宿舍,係依據行政院

頒佈之「事務管理規則」有關「宿舍管理」相關規定辦

理,至民國七十二年四月廿九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

後,公有宿舍由「配住」改為現行之「借住」,以致產生

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以前「配住」之公有宿舍其維護及管理

上問題叢生,造成各機關學校與退休人員之糾紛,每每需

經法律程序方得解決。而訴訟費用需由各機關學校業務費

用勻支,在財政緊縮之情形下,實為各機關學校之一大困

擾,更成為政府一大負擔。

二、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以前配住公有宿舍之人員,現約有

九成以上均為退休人員,與原機關學校已無依存關係,造

成公有宿舍處理時溝通上的困難。且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以

前配住之公有宿舍至今,多數均已達報廢年限,甚至不堪

使用,但各機關卻無法全區收回,導致因一、兩戶配住戶

阻礙整體公有土地之利用與管理。

三、有關配住公有宿舍之管理雖可經由搬遷補助費(十二

萬至二十四萬)來協助配住人員解決居住問題,也可紓解

各機關學校管理上的壓力,但支付費用須由其管理單位支

付,而目前各機關學校均無充裕經費支應。故政府應考量

時代現況,重新修訂「事務管理規則」之「宿舍管理」之

相關規定,以徹底維護公有財產及政府威信。

四、爰此,本席基於維護政府德政及加強公有財產利用,

提請建議行政院,應優先檢討「事務管理規則」中有關

「宿舍管理」相關規定,宜儘速編列經費,短期內以協助

機關學校解決可收回之公有宿舍;並制定相關規定,以公

權力協助解決回收困難之公有財產及放寬遺眷使用規定,

以利現有公有宿舍集中管理,強化公有財產使用效率。

行政院答復內容:

一、查本院四十六年六月六日訂頒之事務管理規則,宿舍

分為單身宿舍、眷屬宿舍及寄宿舍三種,七十二年四月二

十九日修正後事務管理規則,宿舍改分為首長宿舍、單身

宿舍及職務宿舍三種,已無眷屬宿舍種類,爾後亦不得以

眷屬宿舍名義配住。至前所配住之眷屬宿舍則依本院四十

九年十二月一日之規定,准予暫時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

止。按機關提供宿舍予現職人員借用,係一種福利而非權

利,至公務人員退休後准予暫時續住,則為一時之權宜措

施。且眷屬宿舍亦屬公用財產,各機關學校仍須依現行事

務管理規則有關之規定妥善管理。

二、前開原借用眷屬宿舍之退休人員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

時為止一節,所稱「處理」,除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

眷舍房地處理辦法」辦理騰空標售或現狀標售外,如眷舍

為應機關學校發展需要而拆除,或改變用途,或因公共設

施需要而拆除,或依公產管理相關規定處理等,均屬於處

理之範圍。是以,各宿舍管理機關自宜基於國家資產運用

之合理性及效益性,積極檢討並適當處理所經管之眷屬宿

舍。

三、 依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議決議,本院人事行政

局現正依國家資產經營管理事項計畫表規劃「國有宿舍及

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將由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

款基金編列預算,協助中央各機關學校加速收回處理眷舍

房地,眷舍房地經各機關學校檢討如已無保留公用必要,

由本院核定辦理騰空標售者,則依該眷舍基地公告地價一

定比例,核給眷舍合法現住人一次補助費;如經檢討,該

眷舍基地仍有保留公用之必要時,眷舍合法現住之退休人

員或遺眷得依自願遷讓之規定,由宿舍管理機關在十二萬

元至二十四萬元之範圍內核給搬遷補助費。該加強處理方

案預訂實施至九十三年六月底,並研酌五年後即停止眷舍

之處理,爾後亦不再提供任何補助,以期短期內儘速解決

可收回之眷舍。

至於現有首長宿舍、職務宿舍及單身宿舍,依現行事務管

理規則第二百五十條規定,各機關人員准予借用者,由宿

舍管理機關與借用人簽訂宿舍房地借用契約,載明所借物

之名稱,借用期間,借用人應履行之義務及違約之責任,

依機關規定,契約應經法院公證者,須作成公證書後始得

遷入。實施以來,尚無窒礙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