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職業審查標準過嚴,造成勞工家屬無法得到賠償」
刊載者:郭榮宗委員
刊載日期:2002/12/30
本院郭委員榮宗,針對我國對於「過勞死」及「過勞症」
的職業病審查標準嚴苛,使得勞工家屬無法得到合理賠
償,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經濟不景氣,勞工面臨企業經營困境身心壓力變大,
引發疑似過勞的疾病或死亡案例增加,依勞基法規定,雇
主必須支付四十個月到四十五個月的平均薪資補償,其中
可扣除勞保的職災給付,但企業為了節省保費,為勞工投
保時,常有高薪低報的情形,因此,一旦勞工發生職災或
職業病,可扣除的職災給付也連帶降低,企業主要付出更
多的職災補償差額,多數雇主為避免職災賠償及職災保險
費率調高,普遍不願開立相關證明,勞工及其家屬只有自
力救濟,自負舉證責任,處於相當不利的地位。
二、我國職業病審查標準嚴苛,官方訂有九十七種明確職
業疾病標準,其中並無「過勞死」,而過勞與心血管疾病
間的因果關係難以界定,勞委會職業病鑑定小組十五位成
員中,雖有十二位專科醫師,但該會並無政策性緊縮心血
管疾病的職業病認定標準,加上我國的職業病醫療制度不
健全,疑因過勞引發心血管疾病的勞工,目前只可引用
「職業引起的急性循環系統疾病」爭取職業病給付,或被
判定是一般疾病而得不到合理的賠償。
三、本席要求勞委會參考日本、韓國及德國的標準放寬有
關「過勞死」認定的基準,並仿效日本開放通報專線,大
規模蒐集因過勞猝死或引發心血管疾病的案例,進行分
析,儘速建立客觀認定標準;此外,對於自殺與過勞死的
關係也應獲得認定,如此才能保障勞工及其家屬應享的權
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