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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局的組織條 刊載者:黃宗源委員 刊載日期:2002/04/29

智慧財產局的組織條例修正的審查意見:

一、 智慧財產局本身的意見與審查重點:

重點在第十六條與第十七條的條文

原來十六條與十七條之條文內容是規範審查委

員聘任的期限。

若是現在不修正,明年起便無法繼續聘任這

700多位的兼任委員,同時助理審查委員的員額亦無法增

加,110,000以上的專利案件便無法進行審查。

二、 本次條例修正的審查意見:

1. 此次條文的修正並沒有改善審查外包的惡習,

甚至還延長外審委員的年限。

2. 兼任委員的聘任並未詳細規範利益迴避的項

目,作業要點的第四條僅規範到涉及該專利本身的利益迴

避,在事業體的部分則沒有規範。

中華電信公司電信研究所的研究員,擔任電信

專利的審查委員-->並未利益迴避-->產生糾紛--

>目前至少有兩案件,正在法院訴訟當中。

唐榮工程公司的經理擔任機電專利的審查委

員,某家廠商正在申請捷運車箱的機電專利-->審查當

中利益未迴避-->當時唐榮與該廠商亦同時競標捷運局

的機電工程-->廠商專利申請未獲准-->到法院訴訟

-->法官不專業,維持行政單位的判決-->廠商敗

訴!

(專利代理人 羅炳榮 提供,羅先生目前亦擔任智慧財產

局的兼任審查委員)

3. 專利的審查程序有很大的瑕疵。

台灣:內審-->助理審查員-->資歷不足

-->卻要前案檢索與實體審查。

前案檢索與實體審查-->外包-->發包給外聘的審查

委員-->技術專業夠資格,對於智慧財產權=>沒概

念!

結論:審查品質低落,糾紛與訴訟很多!

美國:一向是內審制度--> 助理審查委

員:前案檢索

審查委員:實體審查

日本: 檢索委外-->退休的專利代理人組

成專利代理

人協會 具有高超的職

道德與豐富的經驗。

實體審查-->審查委員內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