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局的組織條
刊載者:黃宗源委員
刊載日期:2002/04/29
智慧財產局的組織條例修正的審查意見:
一、 智慧財產局本身的意見與審查重點:
重點在第十六條與第十七條的條文
原來十六條與十七條之條文內容是規範審查委
員聘任的期限。
若是現在不修正,明年起便無法繼續聘任這
700多位的兼任委員,同時助理審查委員的員額亦無法增
加,110,000以上的專利案件便無法進行審查。
二、 本次條例修正的審查意見:
1. 此次條文的修正並沒有改善審查外包的惡習,
甚至還延長外審委員的年限。
2. 兼任委員的聘任並未詳細規範利益迴避的項
目,作業要點的第四條僅規範到涉及該專利本身的利益迴
避,在事業體的部分則沒有規範。
中華電信公司電信研究所的研究員,擔任電信
專利的審查委員-->並未利益迴避-->產生糾紛--
>目前至少有兩案件,正在法院訴訟當中。
唐榮工程公司的經理擔任機電專利的審查委
員,某家廠商正在申請捷運車箱的機電專利-->審查當
中利益未迴避-->當時唐榮與該廠商亦同時競標捷運局
的機電工程-->廠商專利申請未獲准-->到法院訴訟
-->法官不專業,維持行政單位的判決-->廠商敗
訴!
(專利代理人 羅炳榮 提供,羅先生目前亦擔任智慧財產
局的兼任審查委員)
3. 專利的審查程序有很大的瑕疵。
台灣:內審-->助理審查員-->資歷不足
-->卻要前案檢索與實體審查。
前案檢索與實體審查-->外包-->發包給外聘的審查
委員-->技術專業夠資格,對於智慧財產權=>沒概
念!
結論:審查品質低落,糾紛與訴訟很多!
美國:一向是內審制度--> 助理審查委
員:前案檢索
審查委員:實體審查
日本: 檢索委外-->退休的專利代理人組
成專利代理
人協會 具有高超的職
業
道德與豐富的經驗。
實體審查-->審查委員內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