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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利率應適時調降 刊載者:黃昭順委員 刊載日期:2001/12/11

國內利率隨美國降息步調再度調降,創下歷史性最低點之

際,銀行卻對一般民眾已辦妥之貸款利率,遲遲未能適時

配合調降,損及原已向銀行貸款之廣大民眾權益甚鉅,極

為關切。利率調降固然是因應國際金融情勢及振興國內經

濟之措施,但銀行在降低接受客戶存款成本之際,也應公

平地調降原已貸款給客戶之放款利率,維持合理的營業利

差,而非藉央行宣布降息時,擴大對客戶剝削,形成極不

合理的獲利方式。行政院應立即責成中央銀行及財政部加

強對各銀行的監督及輔導,並採必要的行政措施以發揮監

督效果,促使銀行適時調降放款利率,以維社會大眾的權

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中央銀行宣布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起再調降利率,擔

保放款融通利率降為二.六二五%,大型行庫一年期定存

利率將隨之降至二.六%左右。但反觀銀行的放款利率,

特別是以往已完成貸款手續者,其利率仍高達百分之七,

甚至百分之八以上,銀行不但不主動配合調降偏高的放款

利率,甚至還以違約金防止貸款戶提前還款,顯有藉機謀

取超額利益,壓榨廣大貸款戶權益之嫌,政府主管機關實

不應坐視此一不合理現象,應積極維護多數民眾利益,不

要一方面使多數貸款基層民眾成為銀行的搖錢樹,另一方

面卻任由銀行放款擔保品質低落,逾放呆帳快速上升,而

仍束手無策。

二、 即使是政府主導的國民住宅貸款利率,亦高達

4.845~6.845 %,與2.6%的一年定存利率亦有頗大差距,實

有違政府以往照顧國宅承購戶之原意。因此,央行降息的

政策,如只是使銀行偏重在調降存款利率,而拖延不願降

低放款利率,則政府藉降息來提振民間消費與企業投資之

目標及效果亦將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