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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重視兒童保護與重建工作 刊載者:黃昭順委員 刊載日期:2001/12/20

案由:本院黃委員昭順為兒童福利預算配置錯誤,保護兒

童最迫切的保護與重建經費,包括兒童虐待預防、弱勢兒

童(如受虐兒、棄兒、失依兒童、貧童、單親兒童等)的

福利服務及高危險家庭的預防輔導工作,九十一年度減列

二億一千七百六十三萬四千元,跟上年度比較起來刪減率

高達百分之二百六十二點五,此部份的預算僅佔總經費百

分之三點零一。根據憲法的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

之預算案,不能做出增加支出之決議,而大法官據此解

釋,亦不能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故本席認為,內政部

應重視兒童保護與重建工作,必要時動支預備金因應,以

達到保護兒童之目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兒童福利經費應該花在刀口上,根據內政部兒童局

所提的九十一年度總預算案,表面上看起來,兒童福利預

算好像增加了將近百分之十,實際上,卻有非常嚴重的資

源錯置問題。

二、 根據內政部所提的預算案(社會福利支出方面),

保護兒童最迫切的保護與重建經費,包括兒童虐待預防、

弱勢兒童(如受虐兒、棄兒、失依兒童、貧童、單親兒童

等)的福利服務及高危險家庭的預防輔導工作,九十一年

度減列二億一千七百六十三萬四千元,跟上年度比較起來

刪減率高達百分之二百六十二點五,此部份的預算僅佔總

經費百分之三點零一。

三、 兒童保護級兒童重建工作,是當兒童人權受到戕害

時重要的幫助級補救管道,內政部在九十一年度增列三歲

以下兒童醫療費免部份負擔所需經費七億九千七百七十四

位七千元,其維護兒童健康權的立意固然可許,但也不應

因此忽略兒童虐待的預防及弱勢兒童的福利服務等工作,

中央大幅減列保護與重建經費,漠視兒童生命權益。

四、 根據憲法的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之預算

案,不能做出增加支出之決議,而大法官據此解釋,亦不

能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故本席認為,內政部應重視兒

童保護與重建工作,必要時動支預備金因應,以達到保護

兒童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