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黃委員昭順為兒童福利預算配置錯誤,保護兒
童最迫切的保護與重建經費,包括兒童虐待預防、弱勢兒
童(如受虐兒、棄兒、失依兒童、貧童、單親兒童等)的
福利服務及高危險家庭的預防輔導工作,九十一年度減列
二億一千七百六十三萬四千元,跟上年度比較起來刪減率
高達百分之二百六十二點五,此部份的預算僅佔總經費百
分之三點零一。根據憲法的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
之預算案,不能做出增加支出之決議,而大法官據此解
釋,亦不能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故本席認為,內政部
應重視兒童保護與重建工作,必要時動支預備金因應,以
達到保護兒童之目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兒童福利經費應該花在刀口上,根據內政部兒童局
所提的九十一年度總預算案,表面上看起來,兒童福利預
算好像增加了將近百分之十,實際上,卻有非常嚴重的資
源錯置問題。
二、 根據內政部所提的預算案(社會福利支出方面),
保護兒童最迫切的保護與重建經費,包括兒童虐待預防、
弱勢兒童(如受虐兒、棄兒、失依兒童、貧童、單親兒童
等)的福利服務及高危險家庭的預防輔導工作,九十一年
度減列二億一千七百六十三萬四千元,跟上年度比較起來
刪減率高達百分之二百六十二點五,此部份的預算僅佔總
經費百分之三點零一。
三、 兒童保護級兒童重建工作,是當兒童人權受到戕害
時重要的幫助級補救管道,內政部在九十一年度增列三歲
以下兒童醫療費免部份負擔所需經費七億九千七百七十四
位七千元,其維護兒童健康權的立意固然可許,但也不應
因此忽略兒童虐待的預防及弱勢兒童的福利服務等工作,
中央大幅減列保護與重建經費,漠視兒童生命權益。
四、 根據憲法的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之預算
案,不能做出增加支出之決議,而大法官據此解釋,亦不
能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故本席認為,內政部應重視兒
童保護與重建工作,必要時動支預備金因應,以達到保護
兒童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