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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集權又集錢,地方自治豈有活路可言? 刊載者:黃昭順委員 刊載日期:2002/01/09

黃委員昭順為在行政院衛生署指示下,中央健保局宣布將

對台北市、高雄市積欠的巨額健保費「採取法律行動」;

亦即送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然而,捨「當事

人」北、高兩市的反對意見不談,就連法務部對此一行動

亦持保留態度,認為適法性有待研究。因此,衛生當局的

行動恐須更為謹慎才是,以免引發不必要的政治風潮。

其實,在當前國家財政體制下,「做餅」和「分餅」均由

中央統包,甚至還規定地方如何「吃餅」;本席認為,

「以法律行動追討地方政府積欠健保費」之類的主張,根

本毫無意義。這類財政爭議的真正關鍵在於:當前國家財

政體制之中,中央與地方究竟各自有何權責?中央與地方

的財政權責是否對稱?倘若這些爭議的關鍵部份不能釐

清,則從統籌分配稅款、積欠健保費,到某些縣市宣稱要

「開徵新稅」,恐怕都找不到結論。

即以全民健保為例,法律是中央通過並推行的,地方政府

只有依法執行的份。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亦為中央

立法)分給地方的錢,地方「依法」必須拿出來一部份執

行健保政策,這是地方政府的「責任」。而中央立法要求

地方執行的工作多得很,分給地方的錢就那麼多;遂使地

方連如何「吃餅」也要遵照中央的命令,亦即必須應付中

央交辦的任務;倘若另外還要籌出錢來建設作為地方首長

的政績,一旦中央給得少了,周轉不過來時怎麼辦?只有

欠費一途。

但就國家財政權責體制的整體現狀而言,中央當局亦有責

任從國家整體發展的高度,謀求通盤的解決。中央當局在

檢討這類問題時,尤應考慮:在中央完全掌握「做餅」和

「分餅」的大權的情況下,對地方政府所課予的總體行政

責任是否超出其能力範圍?在尊重地方自治的前提下,中

央雖有大權,但是否應該留一些餘地,供各地方政府首長

發揮施政抱負,令其自行負責?且在目前行政區劃暫時不

可能有重大改變的制約下,中央是否應著眼於國家整體需

要,對部份具有重大政經或者交通機能的地方如北、高兩

市和桃園縣等,顧慮其負擔的特殊國家機能,而不要對其

經費採取過於苛刻的標準?否則,中央既掌握了「做餅」

和「分餅」的大權,還要規定地方政府許多的任務,將如

何「吃餅」也綁得死死的,地方自治豈有活路可言?特向

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在行政院衛生署指示下,中央健保局宣布將對台北

市、高雄市積欠的巨額健保費「採取法律行動」,亦即送

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截至今年底,高雄市將積

欠一百零三億元健保費,主因是全民健保法由中央立法,

卻要地方埋單,中央與地方的經費分攤方式完全不合理,

致高雄市每年增加廿五億元積欠,不斷擴大積欠健保費的

額度,由於中央積欠高雄市八十九至九十年度的統籌分配

稅款及菸酒稅共六十億元,短期而言,高雄市可拿這筆錢

先支付所積欠的健保費;以長遠看還是應回歸修改全民健

保法,通盤檢討健保制度的費率、給付。

二、 中央在民國八十三年制訂「全民健康保險法」時,

確實未考量地方財政無力負擔。加上中央近年來相繼修正

使用牌照稅法、契稅條例、房屋稅條例、營業稅法及國民

教育法等法,使地方政府課稅收入每年短少超過五百億

元,其中北高兩市每年損失近兩百億元。這兩年大環境景

氣低迷,北高稅收嚴重短絀,諸多市政建設被迫縮水或取

消,著實無力支應鉅額的勞健保補助費。北高兩市累計的

債務餘額都已經逼近公債法規定的上限,沒有舉債還錢的

空間,健保局就是打官司贏了北高兩市,恐怕也拿不到

錢。

三、 憲法規定中央與地方的財政稅收劃分,基本上是傾

向於中央的安排。這固然是維繫整體財政運作的需要使

然,但是中央有權決定稅收的劃分,只能限於財政收入

面,若是連財政支出面,也悉由中央代地方決定,恐怕地

方自治的實質意義即要喪失殆盡;從地方政府的財政規劃

而言,如果中央立法推動的中央政策動輒由地方政府為財

務配合,地方不僅無從預期中央需求的額度,也可能會有

財源枯竭、難以為繼的困窘,這當然不是健全的地方自治

所應有的現象,也不是憲法的意旨所在。全民健保法的規

定,可能即有這方面的盲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