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閣揆一上任,即面臨要將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法提
交到立法院覆議的問題,本席認為中央如不考慮這是台北
市提出的版本,而由財劃法修正案本身的內容、法案政策
的一致性,以及避免政黨對立的角度各方面來看,行政院
都不宜將此修正案提交立法院覆議。因為財劃法修正案本
身具有提升地方自治的功能以外,政策的一致性也應該是
新閣揆重要考慮因素,政府更應謹記一年半前,張院長剛
上任就提出擱置核四的措施,立即引起反對黨的抗議,結
果不但必須恢復核四興建,還導致政治動盪,甚至陪上了
國家的經濟成長。雖然財劃法修正案的爭議沒有核四案來
得大,但也是經過立法院院會通過,行政院自應遵照執
行。如果行政院仍想要修改或覆議,難免又會使社會大眾
擔心我們政府政策的一致性與穩定性何在?如果在修正案
的覆議下,引發朝野再度對立,則未來行政院與立法院的
關係如何修補,頗令人擔心。如此一來,未來行政院的法
案與施政可能又會處處受到立法院的牽制,我們又如何期
待一個有效率的行政院呢?
說明:
一、 行政院將新版的財政收支劃分法移請立法院覆議,
新內閣與第五屆立法委員都剛剛在二月一日上任,如果新
的行政團隊選擇以財政收支劃分法覆議案作為朝野互動的
第一步,勢將使朝野再次對決,對於陳水扁總統一再強調
他要「穩定政局」的說法無疑是一大諷刺。
二、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覆議的前提是,法案有「窒礙
難行」的要件,但財政劃分收支法修正案,修法後中央淨
釋出五百四十三億元,可大幅改善地方財政困窘;且縣市
政府的稅課收入增加一千二百九十四億元,大幅提昇地方
政府財政自主性;此外,統籌分配稅款增加一千五百四十
三億元,一般性補助款減少一千億元,地方政府即應本諸
地方自治及財政自我負責之精神推動政務,可減少其事事
仰賴中央補助的藉口,提昇地方財政自主性。
三、 至於中央因多釋出五百四十三億元所面臨之問題,
並無窒礙難行之處:
(一) 預算可執行:中央與地方政府之九十一年度預算
均已通過,應即照案執行。至本次修正後雖統籌分配稅款
及補助款金額均有變動,中央政府方面,因納入預算之稅
課收入(所得稅、貨物稅及營業稅)改為統籌分配稅款
後,將減收一千五百四十三億元,係屬稅收短收,可俟決
算時以稅收短收辦理即可。因減少一般補助款一千億元,
係屬歲出減支,可俟決算時再以歲出節減處理。至於地方
政府方面,中央增撥之統籌分配稅款係屬歲入增加數,可
俟決算時以稅收超收辦理。原由中央補助之項目,已列入
歲出之相關經費可照案自行控管執行。上述收支互抵,歲
入超過歲出四百四十四億元,可彌補原編預算之收支差短
或留供以後年度循預算程序支用。
(二) 地方建設經費增加: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中
央淨釋出財源五百四十三億元,地方財源增加,自應努力
推動施政政務、加速地方建設,不致有減少社福支出之問
題。
(三) 資金調度紓解:目前各地方政府所發生之資金調
度困難,主要係地方政府之自主財源不足支應所致,故需
仰賴中央補助款適時予以挹注。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
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已擴大約一倍,地方政府之自有資金大
幅增加,收支短絀之調度問題,必較修法前減輕。
(四) 一般補助款之功能轉由統籌分配稅款替代:補助
款分為計畫型補助款與一般性補助款,此次修正財政收支
劃分法係落實學者專家之共識,將一般性補助款納入統籌
分配稅款統籌運用,至於計劃型補助款之執行,仍應依財
劃法第三十條之意旨辦理。
四、 財劃法決定了地方自治的財源命脈,中央政府若是
要循政黨壁壘謀求覆議翻案,或許會是樹立執政威望的利
器,但也可能就是扼殺地方自治契機的決定。今日中央與
地方雖然同是財政負擔沉重,但從開拓財源的能力而言,
中央畢竟要比任何一個地方政府處於更為有利的位置。財
劃法修正案使得行政院不悅之處,若是因為統籌款的分配
權限受到壓縮,這種基於政治權力考量而提出的覆議,政
治說服力不免隨之降低。
五、 此次財政收支劃分法的修正,中央淨釋出五百四十
三億元,以中央一年一兆五千億餘元預算規模來看,中央
應有能力採行必要之開源節流措施以資因應。如果中央以
刪減計劃型補助款或社會福利支出移作財源,不僅影響中
央各部會業務之推動,亦將影響地方建設與社福推動,實
非本次修法之本意,如果有此後果,亦應由中央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