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兩性工作平等法三月八日即將實施,但因相關配套設計
未周延,形成許多難以克服的困難,未來如果無法適時立
法補強,被政府視為推動兩性平權的重大勞工政策,極可
能落得形式大於實質,難以落實兩性平權的精神和目的。
本席認為,兩性工作平等法在立法院上會期完成立法,對
落實兩性平權來說,的確是跨出難得的一步,不過條文中
雖訂有生理假、育嬰假、陪產假、生產假、家庭照顧假
等,有些併入事假計算、有些視為事假,有些假則早已實
施,整體來說該法是宣示性大於實質性,也因此極可能形
成爭議。因此,昭順要求行政院應儘速成立兩性工作平權
爭議審議委員會,並由行政院院長擔任主任委員,以真正
落實兩性工作平等之良法美意。
說明:
一、 兩性工作平等法中關於產假方面,規定女性受雇者
分娩,給予產假八周;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產假四周;
妊娠兩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產假一周;妊娠未
滿兩個月流產者,產假五天。但條文並沒有進一步說明產
假的形式,以及產假是屬「有給」或「無給」,僅強調
「產假期間的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規定」,而勞基法規
定的產假和公務人員規定的產假,以及兩性工作平等法規
定的產假並不一致。
二、 將「育嬰假」明訂在兩性工作平等法中,被各界視
為最具指標意涵。兩性工作平等法明訂,勞工請育嬰假,
申請復職時,除非雇主提出因業務緊縮、歇業等情形,並
經主管機關同意,否則雇主不得拒絕。勞委會擬訂的「育
嬰留職停薪辦法草案」,僅規定復職時應恢復原職或與原
職務相同的職務,但實務上如果雇主不配合,只得回歸勞
基法規定,萬一該勞工並不適用勞基法時,只得靠民事訴
訟爭取權益,對勞工來說保障明顯不足。
三、 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如果發生虧損等可
拒絕勞工申請復職,但相關法條沒有明示虧損的定義,如
究竟以多長的時間作為計算盈虧基準?所謂虧損與否,是
以部門為準,還是以公司企業為準,還是以關係企業為
準?尤其國內許多大企業,常以母公司來養其他子企業,
造成母體企業虧損,這種虧損是否視為虧損?業務緊縮的
範圍又如何界定?凡此種種均有待釐清。
四、 根性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如不給勞工生理假、產
假、陪產假、留職停薪育嬰假等,勞工可以向地方主管機
關提出申訴。兩性工作平等法的另一重點職場性騷擾,但
法並沒有明訂性騷擾的「懲罰性條款」,勞工即使被性騷
擾,僅能依法提出申訴,最後還得賴民事訴訟爭取權益,
但在勞雇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下,未來敢提出申訴者可能少
之又少。因此,本席要求行政院成立兩性工作平權爭議審
議委員會,並由行政院院長擔任主任委員,以確實達到保
障兩性工作平等之良法美意。
